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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收入之不视为应课税的收入

  除根据一般原则确定的应评税利润外,还有若干种类的款项没有因其他条文而被列入利得税征税范围,但被祝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香港来源入息。因此,即使收取这些收入的人士从未踏足香港,亦应就该等收入被视为在香港经营业务而被评税。此外,若干指定业务收入亦适用于实际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因为若非被指定为业务收入,该等人士毋须就该等收入列入利得税计算表内。事实上,部分应该受这些条文管制的款项已根据一般计税原则列入利得税征税范围以内。其实有关款项多数已经根据一般原则接受评税,所以这个问题主要是用作学术讨论。

  以下列举部分被视为在香港经营业务所得香港来源入息的款项。

  1、电影专利权费:任何人因电影片胶卷或电视片胶卷或记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上述胶卷、记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数据在香港上映或使用而收取或应累算的款项。这是一项直接而明确的规定,最常适用于电影及电视公司支付非驻港影片发行商的费用。此外,根据《税务条例》,如收款方式在二00三年四月一日或之后收取或应累算有关费用,应评税利润一般为该费用的30%;或如属该日前已收取或累算费用,则为10%。然而,如果有关款项是由付款方的相联者产生,而且税务局局长不认同没有任何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士在任何时间曾经持有与该笔款项相关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则应评税利润为该费用的100%。因此,在2005/6课税年度,若收款方是公司,应缴税实为该费用5.25%或17.5%。其他人士则为48%或16%,视乎个别情况而定。

  2、其他专利权费:因在香港使用或获得授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像类性质的财产,或因授权有关使用上述项目的任何知识等,根据一般计税原则,所支付的费用毋须计税。必须注意的是:即使该公司实际上从未使用有关的财产,但仍适用于「获得授权使用」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没有在香港行使这项权利,但香港没有被排除在全世界的使用权之外,这样,若以费用的总额来评税,便显得不合理,因为只能说其中一小部分的费则是与香港的使用权有关。因此,分摊的基础需要在这些情况下加以商定。

  假如纳税人是一间美国公司,在香港设有一间全资附属公司。这件附属公司负责安排第三方生产某些货品,并向纳税人支付这些货品所用商标的专利权费。附属公司会购入这些货品,并将它们售予美国的顾客。这样,所有利润均需要缴付利得税。

  3、补助、津贴等:因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收取或获提的补助、津贴或其他类似的财政资助而支付的款项(但不包括任何用于资本开支的有关款项)均视作需要评税。换句话说,除用于资本开支的款项外,任何形式的辅助或津贴,不论是否来自大众团体,只要与业务有关,便必须列为业务入息的一部分,若该等资本开支可获提折旧免税,则必须从就此产生的成本中扣除该等补助。这很明显只适用于已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而这人一般会将不在收款方的损益帐内反映的款项列入利得税的征税范围。

  4、付款:根据《税务条例》,因在香港使用或获得授权使用动产而支付的费用需要评税。因此,应评税利润是所支付的总额减任何获准扣除的开支及折旧免税额,即使该资产并未在香港真正使用,也可因「获得授权使用」而被纳入税网。在厘定与香港使用权有关的费用时,必须考虑该支付费用可能包括外地(香港以外地方)的使用权。

  可能出现的情况是:纳税人曾就一笔个别付款,分别在香港和香港以外地方部分使用某项资产。在这情况下,就必须以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对该笔付款作出分摊。

  例子1

  ABC Ltd是一间香港公司。该公司向一间德国公司租用一些重型机器,每年共需要支付$15000的租金。该德国公司在香港并没有其他的权益及业务。

  该德国公司被视为在香港经营业务及从该业务获取在香港产生的利润。其应课税利润的计算方法如下:根据每年收入$15000减去直接开支及折旧免税额。若有充分的理由,亦可扣除有关的管理费用。

  例子2

  一间香港出口公司向一间瑞士公司租用一些货柜,在香港付运,然后送往世界各地。该瑞士公司在香港并无其他权益及业务。

  严格来说,该瑞士公司应就这些货柜在香港使用而被视为经营业务,但因这些货柜同时在香港及在香港以外地区运货,故在追究应缴税款时,必须以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来分摊租金和有关的开支费用及折旧免税额。

  5、退休计划退款:从认可职烽退休计划退还的供款,若收款方曾就这些供款获得扣减利得税,便需接受评税。

  由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这项条文也适用于雇主向强积金计划作出的自愿性供款的退款,但仍限于获扣减利得税的部分供款。

  6、收入来源转让的收入:把因转让本应缴纳利得税的利润、租金、利息或专利机构的收取权利而已收取或应收取的若干报酬,视作应评税款项。

  制定这些条文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将应缴纳税入息的拥有权售卖给另一人而获取款项,并且将该笔款项视为因为出售资本产所得收入而逃避缴纳利得税,但里一方面,该纳税人却仍然保留带来入息的资产拥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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