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技术,即通过不同途径对同一事项进行多次处理,一般有三种操作方式。
一是通过多头签订框架式合同,模煳费用边界实现重复收费。
跨国公司通过签署多份内容宽泛但实际上缺乏明确服务项目及计费标准指向的框架性管理服务合同,或者通过模煳组织架构内相关方的功能定位、增加管理级,对境内企业实施多头管理和重复收费。
例如:常州某公司同时与集团母公司、上海总部、苏州销售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从表面上看,这三份框架性协议内容各不相同,但实际上后两份协议的内容被集团母公司的大协议所涵盖,即存在重复收费和多头收费,使得常州公司费用大幅增长,造成连续亏损。
二是通过变造无形资产交易费用名目,在不同事项中重复收取同一交易实质的费用。
近年来,一些跨国企业以“委托开发费”的形式,让境内企业承担共同开发方的义务,但不让其享有相关权益,却仍要求境内企业以技术使用方的身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一新动向目前渐成趋势。
三是钻取税收政策空子,使同一费用实现重复税前扣除或滥用税收优惠。
比如,部分跨国公司一方面通过关联销售关键部件、派遣技术人员等方式“助力”境内企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使其享受高新企业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却又向其重复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再比如,一些境内房地产企业在避税地或低税率地虚设业务,增加向关联方支付的设计费等前期工程费用,推高开发成本,不但减少所得税,同时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再享受加计扣除20%的税收优惠。这种行为不仅在开发前期就转移利润,而且还导致多个税种整体的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