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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税收原则

第一,财政原则

  税收的财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自国家产生以来,税收一直是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

  供给学派的著名代表拉弗教授,长期致力于税收与经济关系的研究。他在对大量材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发现税率与税收收入、经济增长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函数关系:当税率为零时,市场经济活动或税基为最大,但税收为零,税率稍有提高后,税基会相应缩小,但其程度较小,故税收总额还会增加;当税率上升至某一最适度的点,税收极大化,找到最佳税率。如果超过这一点, 继续提高税率,就进入“拉弗禁区”,因税基以更大程度缩小,即市场活力或生产加速萎缩,反而导致税收下降;当税率处于禁区的末端,即税率为100% 时,税收也相应降至零。
因此,财政原则并不意味着就是税率越高,税收收入就越大。

第二,公平原则

  税收的公平原则要求条件相同者缴纳相同的税(横向公平),而对条件不同者应加以区别对待(纵向公平)。研究公平问题,必须要联系由市场决定的分配状态来看。倘若由市场决定的分配状态已经达到公平的要求,那么,税收就应对既有的分配状态作尽可能小的干扰;倘若市场决定的分配状态不符合公平要求,税收就应发挥其再分配的功能,对既有的分配格局进行正向矫正,直到其符合公平要求。

第三,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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