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

010-6580408613520267395

离岸公司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财税管理 > 税务知识 > 正文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管理

  一、业务概述
  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管理。生产企业在购货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证明单的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其发放证明单,同时建立证明单领存销台帐。

  二、法律依据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6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在采购葡萄酒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证明单的书面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从系统中查询是否是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2)审核《<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发现问题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发放《葡萄酒购货证明单》。
  3.资料归档  

核销

  一、业务概述
  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管理。购货方携带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购货,销货方填写证明单后,购货方携带销货方退回的证明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手续。
  二、法律依据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6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
  2.销售方开具的销售发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购货方在3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及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购货方是否按照规定提供《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和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
  (2)审核《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2.核准
  审核无误,证明单与销售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葡萄酒购货证明单》核销手续,在证明单核销联"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核销意见,并在证明单领销存台帐上作核销记录,在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加盖公章,并于30日内将回执联、退税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上一篇: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下一篇: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
  • 香港: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加连威老道100号港晶中心8楼805室
  • 电话:(00852) 23880707
  • 传真:(00852)23327070
  •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907A室
  • 电话:(010) 65804086
  • 传真:(010) 65804141
经营性网站备案中心 朝阳网络警察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360安全网站 中国文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