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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有关问题

  商务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然而,《公司法》修改后,商务部的上述规定是否仍需遵循和执行?实务中主管机关如何要求?

  一、《公司法》本次修改,对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三)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公司法》本次修改时,对部分企业主要是特殊行业作出了注册资本的例外规定

  根据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并非所有企业或行业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该文列举了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共27类,最明显的是金融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否需要保留

  《通知》附件中列举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企业,是按照行业划分,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未作出统一规定,也就是说,除附件中列举行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同样取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更应注意的是,《通知》中明确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也就是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才可以对特殊行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出特殊规定,附件中列举的27类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企业均加注了有关规定。显然,《暂行规定》其立法层级为商务部部门规章,根据通知,不应再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出特殊规定。

  四、仍需保留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虽然《暂行规定》不应再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出特殊规定,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涉及《通知》附件所列行业的,仍应遵守相应规定中对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其中,部分行业由于遵守WTO有关规定,目前已经取消了内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区别要求,如外资旅行社、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等;部分行业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特殊要求由于只是法律层级较低的规章等规定,应不再执行,如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要求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等。但部分行业的外资企业仍需根据有关规定达到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例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三)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本规定在《通知》中未列出,但笔者认为该规定也属于行政法规,其注册资本要求可予保留):

  (1)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五、主管机关的答复和实务操作中需注意的问题

  根据商务部有关人士的答复,《暂行规定》中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要求由于不符合《通知》的要求,将不再执行,商务部正在梳理有关规定,并将予以修改整理后发布。然而,地方商务主管机关如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表示由于商务部尚未修改《暂行规定》,实际管理中原则上仍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此外,由于部分行业涉及资质问题,如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不少于1000万元。如外商投资企业达不到上述要求,虽然股份公司可以成立,但是可能无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导致有关业务无法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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