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城市规划是一项引导和管制土地发展及用途的工作,目的是促进社区的卫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并且为市民缔造一个组织更完善、效率更高和更称心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 是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2条成立的法定组织,旨在透过有系统地拟备行政长官所指示的香港某些地区的布局设计及适宜在该等地区内建立的建筑物类型的图则,以促进社区的卫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
按照城市规划规例的规定,城规会可规定规划署署长拟备图则或简图,以便执行条例所订明的职能。规划署是城规会的执行机构,由规划署署长掌管,负责制订、监管及检讨规划图则、规划政策和与建设实体环境有关的计划,并处理全港及地区两个不同层面有关规划的一切事宜,同时亦为城规会提供服务。
城规会的结构、权力及职能
为求更有效履行城规会的职能,城规会成立了两个规划小组委员会 (即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和乡郊及新市镇规划小组委员会) 以便进行拟备法定图则及考虑规划申请的工作。此外,城规会获授权力,可委出由其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即聆讯申述小组委员会,聆讯申述个案。
权力及职能
城规会的主要职能由条例第3条规定,即透过有系统地拟备行政长官所指示的香港某些地区的布局设计及适宜在该等地区内建立的建筑物类型的图则(即分区计划大纲图及发展审批地区图),以促进社区的卫生、安全、便 利及一般福利。城规会根据条例第6条及第6A至6H的规定,考虑就该等图则提出的申述,对申述的意见及进一步申述,然后根据条例第8条的规定,将草图连同申述,对申述的意见、进一步申述及因应申述/进一步申述作出的修订,一并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便作出最终决定;城规会亦考虑根据第12A条、第16条及第16A条提出的申请,并复核其对第16条及第16A条申请作出的决定。
此外,根据香港法例第563章市区重建局条例第25条的规定,市建局可将根据第(3)(a)款拟备的图则呈交城规会供其考虑。在有任何根据该款拟备的图则呈交城规会时,城规会可(a)认为该图则适宜公布;(b)认为该图则在作出城规会所指明的修订后适宜公布;或 (c)拒绝认为该图则适宜公布。城规会根据第(6)(a)或(b)款认为适宜公布的图则,须当作是由城规会为施行城市规划条例而拟备的草图,城市规划条例的条文亦据此适用。
香港城市规划委员会联系方式
地址:香港北角渣华道 333 号 北角政府合署 15 楼
查询电话:2231 4810, 2231 4835
传真号码:2877 0245, 2522 8426
电邮地址 tpbpd@pland.gov.hk
开放时间: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三十分
(午膳时间照常开放)
星期五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六时正
(午膳时间照常开放)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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