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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事业单位改制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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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事业单位改制操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改制工作,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办理事转企手续

  拟改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按照《关于大连市市属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工作程序的通知》(大事改发[2004]1号)的规定,办理事转企的有关手续。原则上应将改制单位转企和改制同步进行。

  二、审定改制初步方案

  改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提出改制初步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进行审定。

  三、财务审计

  由市财政局委托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并对审计结果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核批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

  拟改为国有参股、不持股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改制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四、资产评估

  由市财政局委托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评估项目的经济行为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核准;对改制单位涉及的土地资产,委托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国土房屋局备案。

  五、制定改制实施方案并征求意见

  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改制实施方案,并征求改制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改制单位涉及金融债务的,应征求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

  六、批准改制实施方案

  改制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事转企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由市人事局审核;职工安置费用由市劳动保障局核定;国有产权转让的基准价由市财政局会同改制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七、产权转让

  改制单位国有产权转让须在大连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征集的受让方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产权交易方式并进行规范交易。经市政府授权,改制单位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大连产权交易所依据市财政局出具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缴款确认书》办理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

  八、下发改制批复

  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发展改革委下发改制批复。需报送的材料:

  1.请示

  2.市编委办不列事业编制序列的批复

  3.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有关部门核准意见或备案表

  4.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5.市人事局对享受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养)待遇的核准意见

  6.市劳动保障局对职工安置费用的核准意见

  7.产权转让合同

  8.出资人协议书

  9.章程(草案)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办理相关手续

  改制单位持批复文件及有关材料,办理产权、注册登记、土地、房屋、车辆等相关变更手续。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改制按照本操作程序第二条至第九条办理。各区市县和先导区事业单位改制可参照执行本操作程序。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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