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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视机生态设计要求EC/642/2009

Ⅱ 待机与关机功耗

1. 从2010年1月7日起:

a. 关机模式下功耗不超过1瓦 ;

b. 待机状态下功耗:
  • 仅提供启动功能,或仅提供启动功能并显示其已启动启动功能的电视机待机功耗不可超过1瓦。
  • 仅提供资讯或状态显示,或既提供启动功能,也提供资讯或状态显示功能的电视机待机功耗不可超过2瓦。

c. 提供关机模式和/或待机模式:

电视机应该具有关机和/或待机功能,和/或任何一种其他的模式使电视机连接主电源时其功耗不超过关机和/或待机状态下所规定的功耗要求。

d. 对包含显示器,和一个或多个调谐器/接收器以及用于资料存储和/或显示等附加功能的设备,例如在一个或多个单独单元中含数位光碟(DVD)、硬碟驱动(HDD)或卡式视频录影机(VCR)的,上述a至c点要求分别适用于显示器及单独单元。

2. 从2011年8月20日起:

a. 关机状态功耗:
电视机任何关机状态下功耗不应超过0.3瓦,除非满足下列条件:
电视机本身需带有明显的开关使其进入关机状态时功耗不超过0.01瓦,而其他关机状态下的功耗不超过0.5瓦。

b. 待机状态功耗:
仅提供启动功能,或仅提供启动功能并显示其已启动启动功能的电视机待机功耗不应超过0.5瓦。
仅提供资讯或状态显示,或既提供启动功能,也提供资讯或状态显示功能的电视机待机功耗不超过1瓦。

c. 提供关机模式和/或待机模式:
电视机应具有关机模式和/或待机模式,和/或任何一种其他的模式,使电视机连接主电源时其功耗不超过关机和/或待机状态下所规定的功耗要求。

d. 自动断电:
电视机应提供具有以下特征的功能:

  • 在最后一个用户操作后的4小时内,电视机应自动从开机状态转换至待机状态、关机状态或任何一种功耗不超过关机和/或待机功耗要求的状态。
  • 电视机从开机模式自动切换至上述模式前应显示警告资讯。

    这应是一项预设的功能。

e. 对包含显示器,和一个或多个调谐器/接收器以及用于资料存储和/或显示等附加功能的设备,例如在一个或多个单独单元中含数位光碟(DVD)、硬碟驱动(HDD)或卡式视频录影机(VCR)的,上述a至d点要求分别适用于显示器及单独单元。

Ⅲ 带初始设置功能表的电视机的“家庭模式”

从2010年8月20日起:

带初始设定功能表的电视机应在初始设定功能表中提供“家庭模式”选项,并将其作为电视机初始启动时的预设选项。如果用户在电视机初始启动时选择了其他模式,则应提供多一个选择程式来提示用户确认其选择。

Ⅳ 最高亮度比

从2010年8月20日起:

  • 不带初始设定菜单的电视机:制造商提供的电视机工作模式下的最高亮度不应小于电视机提供的最亮工作状态下的最高亮度的65%。
  • 带初始设定菜单的电视机:“家庭模式”下的最高亮度不应小于电视机提供的最亮工作状态下的最高亮度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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