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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颁布婴儿学步车安全标准16 CFR 1216最终规则

为完善有关耐用婴幼儿产品方面的消费品安全标准,2010年6月21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颁布婴儿学步车安全标准(16 CFR 1216)。这一规则与ASTM International制定的自愿性标准ASTM F977–07大致相同,只有几处修改并增加了测试项目,以减少学步车可能造成的伤害风险。该规则将于2010年12月21日生效,适用于这一日期及其后生产或进口的婴儿学步车。

另外,从2010年12月21日起,16 CFR 1500.18和CFR 1500.86中有关婴儿学步车的规定将不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16 CFR 1216。

挑战:

1. 对ASTM标准中学步车类型的图解进行修改,增加了开放式背部(open back)的设计。

2. 修改了ASTM标准第4.6节中的设备规格,删除了测力计的品牌和型号,新增性能规格。为保证准确性,需要适当的校准。

3. 台阶跌落测试

a) 修改ASTM标准,制定了有关绳索、其他设备和步骤的要求。

b) 在台阶跌落测试步骤中增加以下内容:

采用学步车的实际重量计算弹射距离,而非假设婴儿车的重量为8磅;
详细说明了学步车轮子的位置、美标假婴儿的位置、绳索的类型、滑轮的类型,以及施加的力度;
要求每项测试(前面、侧面和后面)进行三次,与EN 1273:2005取得一致,增强测试结果的可靠性。
4. 停车制动装置要求 — 对于装配有停车制动装置的婴儿车,增加了停车装置的测试,即停车装置启用时,在静态状态下类比台阶跌落测试,学步车的移动距离不能超过1.97英寸(50毫米)。

5. 产品警示

a) 如果学步车带有停车制动装置,需附加以下警示:

“WARNING: Parking brake use does not totally prevent walker movement. Always keep child in view when in the walker, even when using the parking brakes.’’
(中文释意:“警告:该车使用的停车制动装置不能完全防止学步车移动。即使已启用停车制动装置,也需时刻注意学步车中儿童的安全。”)


b) 修改后,楼梯危险警示的内容应注明:“在使用学步车前,即使学步车已启用停车制动装置,也应在楼梯/台阶附近设置安全屏障。”

备注:

根据ASTM标准,学步车的定义为,在生产商推荐使用的位置,儿童可坐或站立其中使之在水准表面上移动的工具。婴儿学步车用来支撑初学行走的幼小儿童,通常为6-15个月的婴幼儿。儿童在学步车中可坐、斜躺、振动、弹跳或用双脚四处移动。典型的学步车通常由布质座位连接至硬质托盘而组成,托盘则固定在装配有轮子的底座上而使其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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