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委员会于2008年4月4日公布了第2008/42/EC号指令,对之前发布的第76/768/EEC号指令(也称"化妆品指令")进行修订。修订版根据科技进步,对附件II物质表和附件III物质表的内容进行了更改。附件II物质表为 化妆品成分中严格禁止使用的物质,附件III物质表为满足相关限制条件才可以使用,否则严格禁止使用的物质。
修订版指令对当前化妆品中使用的许多芳香类化合物有所影响。依据IFRA (国际香料协会)操作规范的要求,修订版指令增加了对某些芳香化合物的限制,如d-柠檬烯规格中的羟基香茅醛、异丁子香酚和2-辛炔酸甲酯。芳香化合物表的范围比以前扩大了,其中包括了化合物的详细说明和使用限制等。
欧盟成员国应在2008年10月4日前将上述指令转换成本地法规。从2009年10月4日起,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欧盟国销售违反这些新规定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