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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按照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纳税人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的,须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并采取一站审核程序,申请人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作为其办理免税证明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在国际贸易出口项下向纳税人支付运费时,提供免税证明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经外汇指定银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从其有关外汇账户向境外支付。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外国公司居民身份证明
  3.委托书(原件)和境内受托方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境外船运公司发票和提单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从中国取得所得申请享受协定免征所得税待遇时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证件和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的企业,符合协定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否出具免税文件;
  2.涉及支付项目的活动是否真实,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情况相一致。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返还纳税人两份,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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