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经营业务,“业务”这个词所涵盖的范围较行业或专业广泛得多。税务条例中对这词的解释是:
农业经营、家禽饲养及猪只饲养、任何法团将任何处所或其部分出租或分租给任何人、及任何其他人将其根据租契或租赁(但不包括政府租契或政府租约)而持有的任何处所或其部分分租等。
由此可见,若公司将任何物业出租,即会被视为经营业务。除非公司是将物业分租,便不会被视为经营业务。换句话说,由物业持有人出租,而该人士并非一间公司,便不会被被为经营业务。但是,税务条例中的定义必须小心谨慎地应用,因为这条文只是列明以上所提及的事项,而其涉及的真正范围可能更加广泛。正如上文所述,某人若将物业分租,一般不视为经营业务,但他必须缴纳物业税。
例如:
A先生拥有一个单位,并以年租$75000出租给B先生,而B先生又随即以年租$100000分租给C先生。每年$5000的差饷维修费用均由A先生支付。在此例子中,
A先生并非经营业务,所以应以$56000(即($75000-$5000)*80%)计征物业税。
B先生则属于经营业务,故须按照利润$25000缴纳利得税。
行业及专业通常与一些主要功能有关,而“业务”这个广泛的用话更包括纯粹只有静态入息的情况。例如某控股公司只是拥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则不论控股公司是否积级参与这些公司的管理工作,也会被视为经营业务。
当公司获得源自香港的利息时,确定该公司是否经营业务便成为最重要的一环。如果是在经营业务,便须按照扣除有关开支后的净利润缴纳利得税;如果下是在经营业务则毋须课税。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单是存款是否会构成一项业务。有关这个问题的案例,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当普遍,而答案是每宗案例都须根据个别情况来决定。由于一般人均认为公司听作的任何事情都是与业务有关,故要公司证明其存款活动并不构成业务,较个别人士困难得多。然而,税务局在《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中指出,法团纯粹存放款项不会构成经营业务,但超出“纯粹被动的默许”范围的业务活动便可能构成经营业务。
文章标题:香港公司“业务”的定义
关键词阅读: 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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