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个别或连串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业而产生应课利得税的利润时,一般都会遇到困难。例如,纳税人可以提出买卖物业或股票是一项投资活动,因此产生资本性利润;而税务局则可提出该项买卖是一项具有商业性质的经营活动,因此产生营业利润。而事实上,每宗案例都必须是根据事实来判断,需要解答的问题主要是纳税人在购入该资产时的意向是什么以及该意向是否曾经改变。因为经营行业必须有经营的意向,所以一般来说,需要考虑的是该意向在购入资产时是否存在,这方面就要从实际情况的角度来判断。
是否构成经营行业主要考虑的有关因素有以下六点:
1、出售的是什么物品。几乎所有形式的物品都能售卖或购入作为商业用途,例如商品及工业制品,一般情况下均被视为贸易项目,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属于投资项目。此外,如果物品拥有人不能单凭该物品的拥有权从而获得入息或作为个人享受,则该物品被视力用作商业用途的可能性远比其他物品高。
2、拥有权的期限。一般而言,商业用途的物品都会在购入后短期内出售。
3、由同一人所作的同类或类似交易的次数及频率。若数年内持续地售卖同类物品、或同时有数宗同类交易,则可假设每项交易均带商业性质。
4、出售物品或有关出售物品的加工或辅助性工作。在拥有物品期间,曾为该物品作出任何形式的加工,使该物品更加适用于销售用途,或者是为了找寻或吸引买家而作出特别努力,例如设立办事处或大规模宣传等,这些均为从事商业活动的证据。因为当有系统的付出努力以获取利润时,便有应课税的入息来源;若没有任何类似动作,则情况相反。
5、造成变卖的因素。如突发紧急事件或需要现金应用等情况,是以否定购买物品时已准备将该物品用作商业用途的可能性。
6、动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清楚地辨别买卖物品的动机。在这些情况下,动机便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但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在缺乏关于售卖者意图的确实证据时,可从附属的环境情况,甚至以售卖者本人作出的证据推断其动机。
下面我们用实例解释一下“营业”的定义:
例一:如果一间香港公司只在本地购买一处物业,那就不会被定义为“营业”。也就是说,政府不会要求这间香港公司进行营业登记。也不会要求公司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作审核征税之用。
例二:如果一间香港公司在本地购买了三处物业作出租用途,那么一般情况下,这间香港公司会被定义为“营业”,并且需要在本地注册。而且,这间香港公司必须申领商业登记证,以及遵守本地的有关法律。
例三:如果一间香港公司计划在本地经营一家超级市场,那么,这间香港公司一定会被定义为“营业”。因此,它必须在本地注册,并且必须申领商业登记证,以及遵守本地的有关法律。
要注意的是:即使利润是从非法业务中获得,亦不能就此获豁免缴税。
文章标题:在香港,什么叫做经营行业?
关键词阅读: 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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