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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一、当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工业知识产权法主要有:《专利法》、《商号法》、《荷比卢知识产权协定》、《欧洲专利公约2000》、《欧盟商标指令89/104》、《欧盟知识产权执行指令2004/48/EC》、《理事会规定1383/2003/EC》等;版权法主要有:《着作权法》、《邻接权法》、《数据库303号法令》;其他法律法规包括:《集成电路设计原件半导体法含保护条例》、《对植物育种的权利法》。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外国投资者的专利在荷兰得到承认,并可追朔到其在本国申请之日,但需自原申请日起一年内通过荷兰专利律师提出申请,专利有效期一般为20年,期间专利所有人享有各项法定权利。但如果出于必要的公共利益,或专利授予三年内没有被充分使用,可强制专利所有人发放使用许可。在有效期内专利权的使用需得到专利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视为侵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主要通过民事途径处理。荷兰每年约有150件知识产权案件进入刑事程序,但受到的制裁也大多为罚款,极少对侵权人实施刑事处罚。对侵权行为的主要处罚措施为:

  (1)统一执行欧盟知识产权相关法律。2007年4月25日,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新的反盗版指令,规定凡制作盗版音乐、电影或仿制药品等以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将被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对危害健康和安全的盗版行为处以不得低于30万欧元的罚款和4年监禁,对危害较小的侵权行为民事罚款不得低于10万欧元。

  (2)通过海关扣留或没收侵权货物。2003年7月,欧盟理事会通过《关于海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措施的条例》,使各国建立了禁止第三国侵权货物进入共同关税区的有效程序,海关既能主动扣留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也能在权利人提交合格通报后扣留涉嫌侵权商品。此后权利人可协商侵权主体交出商品并销毁,也可向侵权主体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实践显示,为了避免起诉,通常货物都交出予以销毁。

  欧盟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商标专用权、着作权、专利权、证书权、植物品种权、原产地标志和地理标志等,主要以进口环节保护为主,兼顾出口环节的保护。根据规定,对将出口及转口的侵权货物,海关也可采取措施。被确定为侵权的货物,不得进入或离开欧盟共同关税区;不得进入自由流通领域;不得出口、转口;不得以任何形式存放等。货物可被销毁或被排除出商业渠道以防止对权利人造成损害。此外,侵权货物也可被没收入国库。依据该条例,荷兰海关在发现有侵权嫌疑的转口货物时,首先将其假定为国内生产的货物予以扣押。若供货方在一定时间内(通常是10天)没有反应,即可没收货物。

  荷兰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还积极发挥“应对组织”的中介作用。荷兰“应对组织”(Associ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VIE”)是由荷兰发明人、产品开发商和知识产权律师以及相关企业等联合成立的会员制非营利组织,其总部设在海牙市,在比利时、卢森堡、法国等5个国家有分支机构,在所有会员国均有伙伴组织。该组织目的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它也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AIPPI)成员。该组织与海关等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当海关发现涉嫌侵权货物时,先由该组织与权利人联系并提出处理意见。除组织协调解决纠纷外,该组织还积极推动立法、接受权利人委托代为诉讼、进行市场调查、向权利人和执法部门提供案件线索、参与警方的联合行动等。


文章标题:荷兰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关键词阅读:荷兰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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