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的资产重组与旧规定有什么区别?证监会24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该条规定重新规定了企业资产募集资金的规定,具体区别表现在旧规定中资产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总金额25%;而新修订的规定募集资金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下面由北京港骏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新旧企业资产重组的内容
1、原《适用意见》规定——资产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总金额25%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本次修订将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从25%扩大至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2、修订后的规定——募集资金的适用用途更为广泛
关于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修订后的《适用意见》明确,考虑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
此外,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50%;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比例不超过30%。
《适用意见》发布后,以重组项目是否经证监会受理为限,已经披露重组预案尚未经证监会受理的重组项目,上市公司要增加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可以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修改方案,不需重新锁价;已经证监会受理的项目,上市公司要增加募集配套资金的,视为新方案,需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重新锁价。
二、证监会将开展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
证监会同时决定近期部署开展“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集中力量对市场反映强烈、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专项打击,今天已经部署了第一批集中打击的案件。
主要针对五类违法违规行为:
1、并购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及并购对象的财务造假、舞弊行为;
2、以市值管理名义内外勾结、集中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操纵市场行为;
3、与多种违法违规行为交织的及新三板市场发生的内幕交易行为;
4、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5、集中资金、持仓优势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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