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

010-6580408613520267395

离岸公司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改制重组 > 企业重组 > 正文

企业重组主体的错位

  某乡镇集体企业,决定整体出售,出售方为此成立了领导小组,成员为书记、市长、主管局长等官员,最后在出售协议上签字的也是市长。又有一国有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是百分之几百,进行资产重组,企业整体重组方案尚未出台,债务尚未清偿,分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却已经挂牌营运了。这些标榜着领导政绩的企业改制,都忽视了企业重组的主体问题。前者企业的所有者为全体职工,企业才是真正的出售主体;后者没有净资产可重组,只能进行资本重组和债务重组,最有发言权的是债权人,其不清偿债务,抛开债权人的分立,实质是假重组、真逃债。


上一篇:企业重组原债务的处理
下一篇:企业重组≠资产重组
  • 香港: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加连威老道100号港晶中心8楼805室
  • 电话:(00852) 23880707
  • 传真:(00852)23327070
  •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907A室
  • 电话:(010) 65804086
  • 传真:(010) 65804141
  • Copyright ©2005-2015 「北京港骏」版权所有 | 手机站
  • 京ICP备11003271号-2 | 北京港骏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经营性网站备案中心 朝阳网络警察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360安全网站 中国文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