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

010-6580408613520267395

离岸公司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改制重组 > 企业重组 > 正文

企业重组实务与现行立法的冲突

  目前的企业重组,基本上都是对财务状况异常恶化,资产负债率较高,急欲通过重组新生的企业。这些企业往往都具备破产条件,按照破产法规定,应该破产。然一破产,比如象职工安置等问题都将成为社会问题。为缓解这些社会矛盾,政府部门往往采用解散重组的办法进行重组,从法制原则看,这恰恰是违法的。又比如企业解散清算,当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但实践中,多数债权人和债务人往往希望自行清算解散,以降低清算成本,提高效率和清偿比例。这看似违法,却合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合乎破产法理,虽与现行立法抵触,却切实可行,有的甚至是不得不为之的,建议立法予以肯定,将公司法等企业法中的相关“应当”规定改为“可以”,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在依法“他杀”的同时,有条件地允许其“自杀”。


上一篇: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下一篇:企业重组信息的发布
  • 香港: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加连威老道100号港晶中心8楼805室
  • 电话:(00852) 23880707
  • 传真:(00852)23327070
  •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907A室
  • 电话:(010) 65804086
  • 传真:(010) 65804141
  • Copyright ©2005-2015 「北京港骏」版权所有 | 手机站
  • 京ICP备11003271号-2 | 北京港骏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经营性网站备案中心 朝阳网络警察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360安全网站 中国文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