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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与改制企业重签劳动合同职工的待遇

  改制后与企业重签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标准?

  问:《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有一条:“改制后的企业应吸纳企业95%以上的职工,一次性裁员不超过5%,人数在12人以内。” 在解释这条时说:“裁员5%包括公司主动裁员和职工主动要求离开公司的。如果职工主动要求离开公司且不在5%以内的那部分人员,选择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时最高不能超过安置费的最高限额(即最高不能超过南京市上年工资的三倍)”。用裁员5%来限制主动要求离开公司的职工自由选择高于安置费的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国家文件精神?(注:我企业是注册在江苏省的一家单位)。请您帮助解答.

  答:江苏省的规定是“改制后继续留在企业,并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从改制前企业评估后净资产中,按照不高于《江苏省省级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费用提留和国有净资产处置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提留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总额高于所在城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最高按3倍计提。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也可将提留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后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以后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转作债权的,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即:对改制后继续留在企业,并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计提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最高标准就是所在城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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