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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案件的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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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多数国企改制的法律形式及实施程序没有进行界定,导致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尽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提出了当前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三大问题。

  1、慎重认定国有企业改制合同的效力

  李国光特别指出:“人民法院在确认改制合同效力时,要十分慎重,除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外,一般不要轻易认定改制合同无效。”他同时强调,在确认企业改制合同效力时,人民法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凡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规范能够调整的,应当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凡相关法律不配套的,则应注意适用改制行为发生时国家的有关国企改制政策、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但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政策的地方性改制文件,尤其是具有地方保护色彩的“土政策”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特别是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

  2、妥善处理被改制企业遗留债务

  李国光说,在处理由于企业资产的变动引起的被改制企业原债务的承担问题时,要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对于被改制企业遗留债务,债权人与被改制企业有约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当事人的约定。二是法人财产原则。其核心是企业法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财产原则具体体现为企业债权债务承继原则和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就是在当事人对企业遗留债务的承担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未经债权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损害国家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因企业财产负有对企业债务的一般担保性质,受让方依照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3、认真对待债权转股权

  “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后,未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仅产生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后果,而不影响债权转股权的法律效力。”李国光作了进一步诠释:债权转股权是债权人自愿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折资入股,成为债务人股东的法律行为。债权转股权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不仅仅是国务院为解决国有企业银行债务问题而采取的一项特别措施,也同样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债权人解决债务问题。对于商事领域中的债权转股权,现行法律、法规并无限制性规定,因此无须由有关行政机关特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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