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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政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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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4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从批准程序、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债权人利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九个方面健全了制度,规范了企业改制行为。

  《意见》要求,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转让程序、批准程序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意见》和《暂行办法》是对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和产权转让的一般性规定。

  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政策是在国有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背景下出台的,是一种职工带着岗位进市场的改革举措。通过改制分流,职工既获得了岗位,获得了实惠,又减轻了对社会就业的压力。基于这项政策的特殊性且时限是到2005年底,因此,《意见》出台后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中央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关于辅业改制分流时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后剩余的国有净资产要不要进行产权交易市场,《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第30条也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根据上述配套文件的精神,在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的方式,既可以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具体进不进产权交易市场,可在省级以上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由所出资企业或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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