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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MBO)若干法律问题

  中小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MBO)若干法律问题

  20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管理层收购(英文缩写MBO)被作为企业改制的一种新模式引入我国。1999年7月,自四通集团完成我国首例管理层收购(MBO)以来,最近几年势头发展非线性失真为迅猛。我国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有900多家,其中有200多家在探索管理层收购的改革。非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改制实话管理层收购(MBO)的亦十分普遍,也被权威机构和人士一致将MBO与外资并购、民企收购国企并列为国有资本战略性退出的三大方式。但我国实施MBO以来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针对MBO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的争议始终就没有停止过,直至2003年4月,财政部向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发函,建议“在相关法规制度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作决定”。火爆一时的“MBO竞赛”暂告一段落。在

  2003年11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正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重申,只要本着阳光操作、三公原则及遵守相关政策和法律,管理层收购是可以继续进行。从而确定了管理层收购的主旋律。前一段,香港经济学家郎咸平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实施MBO操作发表言论,称管理层收购MBO是掠夺国有资产的最好方法,并以四问海尔方式,质疑海尔公司持股会,并发表文章称《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引起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关注,后国务院国资委人员声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向不容否定,管理层收购目前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方式之一,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不适宜采用MBO的方式(职工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以下,中型企业须同时:300以上、3000万以上、4000万以上)。到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已明确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得进行管理层收购(MBO),但中小国有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可实施管理层收购(MBO)。

  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股权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一、管理层收购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意义

  在西方,管理层收购被认为是可以减少公司代理成本、更好地激励管理层的有效手段,发展迅速。我国的经理层收购,是国内近两年集体企业产权明晰,所有者回归和国有资本结构调整和退出的国企改革发展而出现。在中国,管理层收购被赋予了更高的期望,并一度被视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灵单妙药,管理层收购与外资并购、民营收购国有企业并列为国有资本战略性退出的三大方式。它有利于解决中国的国有企业产权不清的问题,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根本保证。目前,管理层收购的目的仅仅是简单的投资回报,更重要的是所有者身份的回归和企业家个人价值的实现,带有一定的战略性;有利于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有利于解决中国国有企业所有者长期缺位的问题;有利于完善管理层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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