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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释放金融改革创新红利

天津自贸区

  多重战略机遇的叠加,加之多年来推进金融改革和创新上的不懈努力,天津成为继北京、上海之后全国第三个拥有金融全牌照的城市,形成了非常浓厚的金融创新氛围。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主阵地之一,天津自贸区自设立以来,众多金融机构纷纷抢滩金融改革创新的政策高地,各项金融业务稳步开展,金融创新有序推进,改革创新的红利进一步释放。

  为更好地推进自贸区金融创新,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天津金融工作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9个业务处室组成的专项工作组。按照自贸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安排和完成时限等节点,将责任落实到处室和个人,建立了牵头处室负责、各处室指定专人配合的自贸区工作任务月度报告制度,监督推动工作落实。与此同时,在天津金融工作局的办公内网开设“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专题”专栏,及时上传局内关于自贸区的工作动态,切实掌握工作进度。

  “专属”政策彰显制度创新高地

  国务院确立天津自贸区的定位是,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以规范为基础要求,努力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天津市副市长阎庆民表示,对天津来讲,国家批准天津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一个以开放为主体的发展机会,也是一次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在于能不能够建设成一个制度创新高地,而不是政策的洼地。

  令人欣喜的是,一系列天津自贸区“专属”政策的出台将有效护航天津金融的制度创新。中国银监会已印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62号),中国保监会已印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有关意见的复函》(保监办发[2015]95号)。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已向总行上报《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天津证监局向证监会上报了《关于证监会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出台相关政策的请示》(津证监机构字[2014]54号)。7月10日,保监会和市政府联合印发《中国保监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险业服务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的意见》,围绕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提出大力发展航运航空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试行保险监管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发展重点。

  除此以外,银监会、保监会已明确表示适用于上海自贸试验区的银行业8条和保险业11条政策均适用于天津自贸试验区。

  聚集效应与比较优势凸显

  4月21日天津自贸试验区设立当天,实现30家金融机构入驻。包括银行、保险、证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和财务公司等6类服务机构,共设立6家法人机构和24家分支机构。其中包括我国首批筹建的三家民营银行之一的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首家民营金融租赁公司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这些金融机构将不断推动天津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为区内、区外企业提供多角度、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天津金融工作局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总体方案内容,围绕自贸试验区机构设立,加强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沟通,适时制定发布银行、保险、证券期货机构市场准入实施细则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与有关部门通力配合,在工商预核名、报审等环节为金融机构开设绿色通道,以健全金融机构体系为支撑,努力形成金融产品的组合叠加效应。

  目前,金融机构在天津自贸区的聚集效应与比较优势已经显现。自4月21日自贸试验区设立至6月末,自贸试验区内主体累计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3019个,资本项下外汇账户65个;办理跨境收支80.5亿美元;结售汇38.5亿美元;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159.7亿元人民币。截至6月末,船舶保险累计保费收入达到1.61亿元,同比增长26.72%,业务规模已超过2014年全年水平。目前已有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可意愿结汇、开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试点、跨国公司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平安、招商、浦发、交通等4家总行授权天津自贸试验区分行开展离岸业务等5项金融创新政策在自贸试验区落地。


文章标题:天津自贸区释放金融改革创新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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