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80408613520267395
根据《安排》附件1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港澳的生产企业可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澳门经济局提出要求享受零关税货物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数据。香港工业贸易署、澳门经济局于每年6月1日前,将分别汇总的货物名称和有关资料、数据提交商务部。双方在当年8月1日前共同核定和确认货物清单,于当年10月1日前完成原产地标准的磋商,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公布磋商确认的货物清单及原产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