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下称 "条例"] 于 2006 年 2 月 11 日生效。随着取消遗产税,无须就该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的遗产递交遗产申报誓章或呈报表,或领取遗产税清妥证明书以申请遗产承办书。凡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后但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遗产("过渡期的遗产"),如基本价值超逾 $7,500,000,只会被征收 $100 的象征性税款。
条例赋权民政事务局局长向遗产受益人提供一系列的支援服务。新支援服务的目的是保障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后去世人士的遗产受益人的权益。
文章标题: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
关键词阅读: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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