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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公众人物姓名,这类商标也不能注册!

  今天起这条规定实施了:雷人标语、公众人物姓名不能注册商标!最高法明确了,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外,还有一种商标不能随便注册,就是——成语谐音商标。

  企业注意:成语谐音商标不能注册

  这件事还得从一件商标异议案件说起,申请对方商标无效的是南昌津津有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而争议商标是“津津友味”商标。被申请人是袁亮兴。

  津津有味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对第“津津友味”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下图为涉案商标:

津津友味

  申请人申请对方商标无效理由是:

  一、争议商标文字“津津友味”属于对成语“津津有味”的非规范使用,违反了《商标法》规定。

  二、经核查,袁亮兴注册商标时所提供的证件属于伪造。

  津津有味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袁亮兴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农安县合隆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出具的农安县惠隆食品厂个体户登记信息;

  3、农安县惠隆食品厂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档案;

  4、农安县惠隆食品厂营业执照。

  商评委审理查明后认为:

  一、争议商标“津津友味”是对成语“津津有味”的不规范使用,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字词的认识,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规定。

  二、根据查明,营业执照号码一致,但是两份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不同,而且并被申诉人并没有进行过经营者名称变更,被申请人亦未提交相关反证或能够证明其营业执照真实性的证据,而根据《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注意事项》中要求,自然人在注册商标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且商标申请人应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或经营者名字相同。所以推定为营业执照存在伪造,构成不正当手段注册。

  综上,津津有味公司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津津有味公司无效宣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评委裁定:

  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评委。

  所以大家也有有问题了,既然是违反商标法规定,当初怎么就予以注册了呢?

  原来新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第一部分第九条第九款,即关于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不予注册的规定是近几年提出的,而被申请人在注册“津津友味”的时候并没有这条规定,这才有了这么一出戏。

  不过这件事也给大家提个醒,以后这种成语不要擅改哟。


文章标题:除了公众人物姓名,这类商标也不能注册!

关键词阅读: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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