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是利用“协议控制”模式完成海外上市的一个典型案例。2006年9月,新东方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成为中国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教育机构。按照我国法律和相关政府规定,教育行业是不允许外资进入的。然而,新东方通过“协议控制”模式规避了这一点。
新东方的上市主体,是一家开曼公司,上市运作和引入外资,都是在开曼公司内进行操作的。同时,开曼公司与新东方国内子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和质押合同,根据协议,新东方国内公司的经营业务委托给开曼公司,国内公司所获得的利润作为回报支付给开曼公司,同时,国内公司的董事由开曼公司任命,并行使股东表决权。
根据质押合同,新东方国内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开曼公司,未经开曼公司同意,不得出售股权、变更注册资本、清盘等,开曼公司拥有对新东方各成员公司的优先购股权。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如2009年7月,在港交所上市的中国秦发集团,一家民营煤炭经营企业。2008年2月,香港秦发集团通过秦发贸易公司(香港),在内地出资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秦发物流”。
2009年6月,秦发物流与中国秦发集团的各经营公司及其持股股东,签订了控制协议,其中包括委托协议和质押合同,内容与新东方如出一辙。
离岸公司为企业海外投资、融资提供了一个操作平台和风险规避的“缓冲层”。
通过离岸公司操作,转移了投资风险,离岸公司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起到了一个缓冲层的作用,如果并购的子公司发生了动荡,就可以在离岸公司内解决,不至于追溯到母公司。同时,由于离岸公司保密性严格,国有企业利用离岸公司进行海外投资、并购时,不会带来巨大的冲击。
2004年8月,中国石化成功收购美国第一国际石油公司。而这次收购,就采用了离岸公司运作的方式。
众所周知,石油关系国家能源安全,特别是具有中国政府背景的中国石化,收购美国的石油公司,无疑会让很多美国政客感到紧张,他们会认为这是“中国政府的扩张行为”,而不能正常地当一种“企业行为”来看待。
为了规避来自美国政府和法律对中国公司的交易限制,2004年4月,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在百慕大注册了全资子公司“第一国际石油有限公司”,并由这家公司实现了对美国第一国际石油公司的兼并。
离岸公司运作模式成功后,中国石化类企业开始了一系列的并购步伐。2009年6月,中石化以总价值88亿美元收购瑞士Addax石油公司。2010年,中石化斥资131亿美元收购了加拿大油砂项目和巴西石油公司部分股权。
中国联通集团旗下公司先后在上海、香港和纽约上市,在香港和纽约上市操作中,也利用了离岸公司。
赴美上市的国有企业还有中星微电子,也是通过设立开曼公司,进而完成上市。
2005年11月,中星微电子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在此之前,1999年信产部通过设在开曼的投资公司盈富泰克向中星微电子投入1000万元。
盈富泰克创投,是信产部为了管理所投基金而专门在开曼设立的一家投资公司。中星微电子的成功,让盈富泰克这项投资获得了20余倍的回报。
除了投融资的风险规避、法律兼容外,开曼备受青睐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它拥有全球大量的PE(私募基金)、VC(风险投资),这些风险投资商都是在开曼注册的。比如IDG、软银、SAIF、红杉、鼎晖、华平、高盛、摩根士丹利、华登国际、黑石等。
文章标题:中国企业借离岸方式打出好牌
关键词阅读:离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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