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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离岸公司、设立离岸基金为企业创利

  离岸基金基本上是根据基金发行公司注册地以及计价币种,由离岸基金公司发行、募集,再由国内投资者进行申购。基金注册地在海外,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都柏林、卢森堡、巴哈马、百慕大、马恩岛等法区。

  由于离岸基金只要不在当地公众开展业务,当地政府就会豁免该基金来自于非当地收入的税收,基金成立后可向全球公开发售,其投资对象和范围无法律限制,因此离岸基金可以在更广的范围内设计投资组合策略,操作空间相对较大。在私募行业中,离岸基金也是结构规划中的重要环节。

  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基金的好处是:基金累计资本收益、股利、分红大多为最低或零税率。这使得基金跑赢同业的机会得到提高,且放大了基金经理、顾问和管理员获取的利润空间,而监管条件的宽松使得基金容易成立,由于有大量外部供应商提供配套服务,后台运行和管理成本大幅降低,这种灵活性与积极性为基金有效运行提供了基础。如同信托一样,离岸基金不能简单用名称一概而论,在每个法区设立的基金有不同的设立及监管规定,因此需要确定客户的需求后,方能向客户提供最佳选择方案。因此笔者希望透过本文,介绍几个市场较为人知的法区基金的情况。

  英属维尔京群岛基金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自1998年开放离岸基金市场以来,已注册的受监管的基金数量达到3400 多只。而此并不包括大量依照当地法律可以享受监管豁免的基金数量。由此可见在BVI注册基金已经成为主要选择之一。

  除了税率以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基金的特殊优点是:美元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官方货币,没有外汇管制或资金转移的限制。同时基金在选择和投资组合的构建以及本身的内部结构,都有更大的操作灵活性。

  BVI 投资基金可依照《英属维京群岛2004 年商业公司法》设立为有限公司,或依照1996 年《合伙法》(Partnership Act,1996 of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设立为国际有限合伙模式,或者以最常使用的单位信托,作为开放式基金或者封闭式投资基金的载体。因此基金可根据客户需求的不同而采取公司、合伙、单位信托作为结构选择的考量。

  公司结构的选择

  封闭式基金因为资本额固定,价格取决于供给需求面,因此大部分客户设立时都会选开放式基金。在《证券与投资业务法2010》(SIBA,2010)的规定下,将BVI 的开放基金(不含封闭式基金或私募基金)粗分为四种:

  专业投资者基金。这是目前最受欢迎的结构,约有70% 的BVI 注册基金采取这种设立模式。属于开放式基金,其特色为:基金收益只能由专业投资者所有;除豁免投资者外,起始投资门槛为10 万美金,所谓豁免投资者系指该基金经理、管理人、承销人、基金经理及发起人的雇员或基金本身职员;专业投资者的门槛并不高,定义上系指投资者在平常沦为其自身账户或他人账户,收购或处置基金的财产或与基金财产有相同种类的资产,亦或签署声明表示其单独或与配偶共同的净资产超过100 万美元( 或等值的其他货币) 的人士,即可被视为专业投资者。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也是开放式基金,是指投资者不超过50人且通过私募方式进行募集的共同基金。

  公共基金。与专业投资者基金及私募基金相比,公共基金的监管最为严格,其对投资者资格虽然没有严格规定,但需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制作会计报表,并经BVI 当局认可的审计师审计,同时对其基金招股章程的内容也有法定要求。此外,公共基金在海外进行运作,每年应由基金主要运作地的有权监管部门出具“合规证明”,以表明其在当地的运作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受承认之外国基金。如同字面意义,指经过FSC 承认可以在BVI 销售的外国基金。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已经成立并开始运营的共同基金可申请成为获认可外国基金。外国基金申请的原因是希望向位于BVI 的投资者发售股份或有意在BVI 经营业务。

  这种认可有几项必要条件:该外国基金在其成立地所在司法管辖区已经受到监管与授权性质的法律规管,且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FSC) 认为该规管可为BVI 的投资者提供至少等同于开放基金投资者获得的保护,该司法管辖区与BVI 双方的监管机构之间存在充分的合作安排。

  对有意在BVI 设立公司型结构基金的客户,有运作上的细节需要提及:

  首先,以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基金, 必须在BVI 设有注册办事处和一个注册代理。共同基金须在BVI 聘请一名授权代表。每个专业和私人基金都需拥有至少两位董事,其中至少一位是个人,公共基金不可设有公司董事。若基金在BVI 没有设置主要的管理机构,则须聘请一名BVI本地的“授权代表”。

  其次,专业和私人基金须设有一位基金经理、一位基金行政管理人和一位托管人,公共基金亦同且人员须在职能上独立于基金中的其他人员。符合规定的基金也可向FSC 申请豁免聘任托管人的要求。SIBA 并没有对经理、投资建议人、行政管理人、托管人或基金其他工作人员所处的地点设置特别要求。BVI 基金无须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即使召开会议,地点也无须在BVI 境内。

  另外,专业和私募基金都须任命一位审计师,其应符合SIBA条件和《BVI规管准则》。这可向FSC 申请豁免该项要求。专业和私人基金须在财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向FSC 提供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副本。公共基金则需要任命一位获FSC 具体批准的审计师。

  国际有限合伙结构

  国际有限合伙可同时应用在开放式或封闭式基金,而用在封闭式基金的机构较多,或者是当成开放式结构主连接基金的母基金结构。其要求至少两位合伙人(一个普通合伙人GP,一个有限合伙人LP),GP不需在BVI 有住所也不需为BVI 居民,但GP和LP资讯及损益费用皆完全对公众公开,合伙协议可以规定在基金首次交割后1年内可接纳其他的有限合伙人,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2年,基金均会设置一个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大约10年,但到期后经合伙人同意亦可适当延长1~2 年。 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管理费分配等其他结构和国内有限合伙类似,在此不赘述。

  单位信托结构

  所有基金资产依照信托契约之受益人区分受益权(称为单位)且可自由转让赎回,受托人和单位持有人的权利义务、赎回、估值等规则条款都规定在信托契约内。单位信托的受托人需要是依照BVI《银行信托公司法》(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Act,1990) 许可的持照信托公司。信托契约明确投资经理之权限及授予的日常投资策略。一般单一型且考量到资产传承的客户会考虑这种结构。

  BVI 基金在设立上没有最低资本要求,在名称、数量、类别和股份上都可以创建权限指定,也可发出多种类别的股份以区分不同类别的资产、投资甚至货币。如果客户有更复杂的布局需求,则可通过普通表决权股份及无投票权的优先股等设计,达到客户需求。而该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可通过内部文件(谅解备忘录和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配售备忘录、发售通函等),规定基金本身投资政策、投资工具和借贷权等内容。

  谈到时效,以商业公司形式架构的BVI基金为例,需要向公司事务注册处存档章程大纲与细则。通常章程大纲与细则一旦定稿,基金可在24小时内成立。但发售股份前需留有额外的时间,以供定稿、签署招股书及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整体时间大约四到八周。

  关于费用,BVI 的基金管理服务可以由专业顾问来提供服务,基金管理费最低每年约为1.8万美元。实际费用取决于诸多因素,比如基金的股东、股份类别和系列、资产涉及的价值计算报告、号码类型和基金报表频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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