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局
与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教育与文化部
关于教育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局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教育与文化部(下文分开提述时称「一方」,一并提述时称「参与双方」),为加强参与双方在教育方面的协作及促进教育交流,考虑到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于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在雅加达的会面,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适用法律、规例,以及双方各自在教育方面的程序及政策,就以下事项达成谅解:
第一条
本谅解备忘录(以下称为「备忘录」)旨在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教育羣体之间在互惠互利基础上的协作表示肯定和支持。
第二条
参与双方均会尽力在教育及教育院校的研究领域上鼓励和促进以下方面的合作:
(a)向参与双方的学生提供奖学金;
(b)通过会面、会议及工作坊,便利在教育领域方面向公众开放的知识、专业技术和经验的交流;
(c)教育文献、教具、示范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交流;
(d)促进参与双方教育院校的学者、教师、专家、学生及教学人员的交流,令双方受惠;以及
(e)由参与双方共同决定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三条
1.本备忘录的活动可通过特定安排、计划或项目推行。
2.根据本备忘录推行合作活动的费用会视乎参与双方可用的经费及资源而定,并会按双方共同决定的条款承担。任何一方均会尽力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在该等活动上各自须承担的承诺。
第四条
任何一方均会尊重对方的教育院校根据其相关规例推行协作活动及录取学生的自主权。
第五条
1.任何一方均会以保密方式处理根据本备忘录交换、收取或由对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或任何其他数据;如未获对方给予具体的书面许可,不会披露对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或数据。
2.参与双方为根据本备忘录收取的所有文件、数据或任何其他数据提供的保障及保密程度,会最少相等于提供文件、数据或数据的一方的本地法例及法律制度所提供的保障及保密程度。
3.即使本备忘录终止,本条的规定继续适用于参与双方。
第六条
参与双方会召开周年会议或通过书信往来,进一步商讨和加强彼此的教育协作。
第七条
任何一方可基于安全、公安或公共卫生理由暂停履行本备忘录的全部或部分条文。暂停履行本备忘录会在任何一方通过官方途径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后即时生效。
第八条
本备忘录可由参与双方互相经书面同意而于任何时间作出修订。
第九条
对于任何因本备忘录的诠释及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参与双方会通过协商或谈判友好解决。
第十条
1.本备忘录由签署当日起生效。
2.本备忘录的有效期为五年,并会自动延长相同年期,除非任何一方提前六十日通过官方途径以书面通知对方有意终止本备忘录。
3.除非参与双方共同另行决定,否则终止本备忘录不会影响在本备忘录终止日期正在进行的安排、计划、活动或项目,直至该等安排、计划、活动或项目完成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