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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公营机构

  香港公营机构是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出资成立及营运,负责特订公共服务或政府认为需要较多社会人士参与的工作,但不属政府部门的半官方机构。这些机构有些根据法例成立(在这情况下又可称为法定机构),有些则不是。它们的职能虽然和政府部门相似,但不属于政府体系,成员皆不属香港公务员,较政府部门有较多的自主权,但主要决策者均由政府或行政长官邀请社会人士担任。

  多数公营机构的运作由政府支付,不过部分也有能力收费以自负盈亏,少数机构(如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更长期有盈余。另外部分具公司性质,以商业原则经营(如九广铁路公司)。部分由政府成立的公司已上市(如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由于上市公司的盈利由投资者均分,政府只能以持股量分得盈利,而且为免干预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政府不能以公众利益的角度完全控制该些公司,故多数人都不把这些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公司当成公营机构。

  注意:公营机构和公用事业是有分别的。后者是指提供重要的公共服务的机构(如电力、电信、运输等),它们可能由私人拥有,并以盈利为目的。

  职能

  可分为几类:

  负责特定公共服务:例子有制订香港公共房屋政策的香港房屋委员会、管理香港国际机场的香港机场管理局、调查及调解歧视事宜的平等机会委员会等,或重要的公共服务。

  执行某些监管职能:例子有地产代理监管局。

  作为政府的咨询机构,为政府提供意见:如交通咨询委员会、禁毒常务委员会

  按法例需要成立的上诉委员会或审裁处:如版权审裁处、法定的慈善机构、某些地区组织

  财政来源

  可分为两类:

  受政府经常资助:这类机构负责需政府经常资助的公众服务,如医疗和教育。例子有管理全港公立医院的医院管理局和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

  按商业原则运作:这类机构按商业原则运作,提供收费服务。例子有香港机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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