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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公司条例》之周年申报表–本地公司

  一、引言

  在新《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称「新条例」)下,公司可根据第612条免除举行周年大会,因此,公众公司或担保公司的周年申报表不再是参照举行周年大会的日期提交。有关规定是要求公司就其每个财政年度提交周年申报表,而并非就每个公历年提交。

  根据新条例第662(3)及(4)条,公众公司或担保公司的周年申报表(连同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须在该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提交。公众公司的申报表日期为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6个月届满之日;而担保公司的申报表日期为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9个月届满之日。会计参照期是拟备公司周年财务报表的参照日期。例: 如公司拟备的周年财务报表的终结日期为12月31日,则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为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

  此外,根据新条例附表6第2条,上市公司仅须提供在有关申报表的日期,持有该公司任何类别股份中的5%或多于5%发行股本的成员的详情。

  私人有限公司提交周年申报表的规定并没有改变。根据新条例第662(1)及(2)条,私人公司的周年申报表须于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后的42日内交付登记。

  二、新条例的相关条文

  第12部第662至665条及附表6

  附表11第121条

  三、过渡性安排

  就根据《旧有公司条例》注册的公众公司或担保公司而言,如公司的财政年度(旧《公司条例》(第32章) (下称「旧条例」)第2(1)条所界定者)是在新条例第662条生效前开始并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后终结,则旧条例第107及109条,即参照举行周年大会的日期提交周年申报表的规定,继续就该财政年度而就该公司适用。


文章标题:香港新《公司条例》之周年申报表–本地公司

关键词阅读:香港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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