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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最新公告,涉及税收征管、进出口和外商投资相关事项!

  海关总署近日来连发三个公告,对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事项做出了相关公布。

  最新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试点范围扩大至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且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2至85章、第90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包括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3月16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运输方式”、“征免性质”、“贸易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许可证号”、“随附单证”、“标志唛码及备注”、“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

  二、第五项“进口日期/出口日期”中将“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修改为“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三、第三十一项“随附单证”中将“本规范第十八条”修改为“本规范第二十条”。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货物流转应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原则,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流转的,先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后办理出境备案手续,在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由区内企业、区外企业分别办理备案和报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7年3月29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17年3月16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4号

  (关于执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46号令公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并规定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3月20日(含当日)起,对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实施后,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该目录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批复或备案回执等相关文件中的“项目产业政策条目”编码为“R”。例如,山西省第8项应填写为:“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R1408)”,项目性质仍为“I: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项目”;有关项目单位持上述相关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17年3月20日以前(不含当日)核准或备案(以项目核准或完成备案日期为准,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范围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但有关项目单位须于2018年3月31日以前(含当日),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批复或备案回执等相关文件(上述文件中“项目产业政策条目”仍按适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的条目及编码填写)及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

  对于2017年3月20日以前(不含当日)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同时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范围的,有关项目单位持投资主管部门按照《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企业设立(增资)批复或备案回执等相关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海关可予受理。

  四、对于不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凡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范围的,在有关项目单位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税款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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