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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豁免

  应评税利润并不包括以下项目的款项:

  -已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所分派的股息;

  -从其他应课利得税人士所收取的已课税利润;

  -储税券利息;

  -根据《借款条例》(第61章)或《借款(政府债券)条例》(第 64 章)发行的债券所派发的利息及所获得的利润;或从外汇基金债务票据或多边代理机构港币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息或利润;

  -从长期债务票据 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润;及

  -就指明投资计划收取或应累算的任何款项,而收取或应累算该款项的人士为:

  (i)就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 104 条获认可为集体投资计划的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类似的投资计划应课利得税的人;或

  (ii)就任何互惠基金、单位信托或类似的投资计划(如局长信纳该基金、信托或计划是真正的财产权分散的投资计划,并且符合一个在可接受的规管制度下的监管当局的规定)应课利得税的人。

  任何人士可就以下项目的款项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在香港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赚取的利息(在 1998 年 6 月 22 日或之后所累算的),但不包括财务机构所收取或累算归予财务机构的;及

  -由 2009/10 课税年度起,人民币国债的利息和利润。


文章标题:利得税豁免

关键词阅读: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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