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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局对于逃税行为的最新判例!

  北京港骏提醒各位纳税人,在CRS的时代,海外资产和收入的合规与纳税尤为重要。在适用普通法(英国法律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比如新加坡、香港,对于逃税行为的处罚是明确在法律中的。即便是在无意的错误下少申报或者零申报收入,都会有相应的罚款;如果是故意逃税,就属于刑事犯罪。下面是2016年12月19日,香港荃湾裁判院就一名香港籍纳税人逃税行为进行的宣判。

  一名纳税人于十一月三十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裁定在七项报税表内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意图逃避薪俸税。他今日(十二月十九日)被判入狱八个星期。

  被告人,54岁,是香港一间地产代理公司的前区域销售总监。他于2004-05至2010-11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就故意作出与扣除自学教育开支及认可慈善捐款的申索有关的虚假陈述,蓄意以7项逃税罪名认罪。 ,违反“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1)(c)条。

  案情透露,在他的每份报税表内,被告人在2004-05至2010-11年度的评税年度中,声称扣除自学教育费用,分别为港币45,000元至港币80,000元,以及批出的慈善捐款港币70,000元,港币95,000元及分别为2008-09至2010-11年度的三个课程分别为港币120,000元。被告对自我教育及认可慈善捐款开支的总扣除额分别为港币432,000元及港币285,000元。这两项扣除索赔的总额为港币717,000元。

  税务局的调查显示,被告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自我教育扣除索赔的开支。他声称自我教育费用涉及管理研讨会、私人语言课程、风水课等,他不知道这些费用不可扣税。就批准的慈善捐款申索而言,被告在2008-09至2010-11年度的评税年度提供了10份捐赠收据,总额为港币7,022元,并指称其他收据遗失。税务局随后裁定被告人在上述年度的总捐款为港币7,602元。七年的假扣除索赔总额为港币709,398元,逃税总额为港币110,057元。

  “税务条例”订明,支付给指定的教育机构或协会的课程或考试费用的自我教育开支,以及向任何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人捐赠款项,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支持扣减索赔的书面证据应保留七年(即有关的课税年度届满后六年)。税务局会对扣除索赔进行抽查。纳税人在选择审计案件时,将被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根据“税务条例”,逃税是一项严重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的最高刑罚为监禁三年及罚款港币五万元,另加三倍逃税额罚款。

  在全球税收透明化的今天,只有按照各国要求合规纳税,找税务专业人士进行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才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破财是小,真的被送上法庭,关进监狱,那可不是一句“亡羊补牢”可以解决的。

  如果您还海外有资产和收入,需要进行合规纳税的咨询,或者已经触犯当地税务相关的法律,需要进行自我错误申报,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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