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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美国签证免面谈条件

  根据年龄而设定的条件:

  14岁以下和80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如果没有美国签证拒签史,则可通过代传递服务申请签证。请参阅下文“支持性文件”中的相关内容,确保提供正确的申请文件。

  上述申请人必须为中国公民或居民。

  上述申请人必须本人在中国。

  根据过去美国旅行而设定的条件:

  如果之前获得过美国签证并且可以提供上一美国签证的原件,您可能符合代传递服务进行申请。

  您之前获得签证时的年龄必须在14岁(含)以上,且必须采集过指纹。

  您必须为中国公民或居民。

  您必须本人在中国。

  您申请的必须是同一类型的签证。例如,您之前拥有的是B类签证,而且希望再次申请B类签证。

  如果您之前的签证为B类(临时商务/旅游观光)、C-1类(过境)、D类(乘务员/船员)、F类(学生)、J类(交流访问学者)、M类(非学术型学生)或O类(杰出人才),则您的当前签证必须有效,或过期不超过48个月。

  如果您的护照上有两个失效签证,只要签证过期时间不超过48个月,您可以依据二者之一(第一个或最近失效的签证)申请代传递业务。

  如果您是续签H-1、H-4、L、P-1或P-2类签证,则您的当前签证必须有效,或过期不超过12个月。

  您不能使用免面谈代传递服务申请多次入境的L签证(公司内部调职者)。免面谈代传递服务只接受申请一次入境的L签证。

  如果您申请I类签证(记者和媒体签证)、P-3类签证(娱乐/表演签证)或H-2B类签证(非技能工作者签证),则无法使用代传递服务。

  要符合续签代传递服务条件,F-1类签证申请人需要继续在已入读的美国学校或机构学习,而J-1类签证申请人需要继续参加以前的交流项目。

  如果您的签证上注明“已接受过行政审理(clearance received)”,则无法使用代传递业务。但再次申请B-1, B-2, B-1/B-2, F-1以及J-1类签证除外。

  对于注明“已接受过行政审理(clearance received)”的B-1, B-2, B-1/B-2类签证,签证上的行政审理日期必须在过去的12个月以内。

  对于注明“已接受过行政审理(clearance received)”的F-1类签证,签证上的行政审理日期必须在过去的48个月以内。

  对于注明“已接受过行政审理(clearance received)”的J-1类签证,签证上的行政审理日期必须在过去的24个月以内。

  如果包含有效或到期美国签证的护照遗失,您则无法使用代传递服务。


文章标题:申请美国签证免面谈条件

关键词阅读:美国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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