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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公司债券市场

  一、英国公司券市场概况及特点

  作为欧洲一个成熟的债券市场,英国债券市场容量大、职能分工明确、监管较为规范。英国债券市场起步较早,发展较为成熟,债券市场每年的融资量通常在1500亿英镑以上。根据英国商务部(BIS)的统计,截至2009年末,英国债券市场余额(不含证券化产品)为1.55万亿美元,债券市场余额占GDP比重为71%左右。在债券市场结构中,以政府债券(金边债券)和金融机构债券为主,公司债券比重较小,2009年末三者存量占市场存量比重分别为77%、22%及1%。 与美日等其它发达市场相比,英国公司债券市场在市场架构有其鲜明特色。首先,公司债券市场格局“外重内轻”。英国国内公司债券几乎忽略不计,国际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却稳居世界第二。在欧洲,英国债券市场的容量较大、品种较全、监管较规范。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吸引了许多国家的政府、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到这里来进行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进一步促进了英国的债券市场。

  英国债券市场的主要特点有三点:

  1)债券市场以批发市场为主体。在批发市场上,投资者对债券的认购数额大(5万英镑以上),这些投资者多为机构投资者,但也包括大量投资债券的个人投资者。这个特点与英国作为金融中心有关。英国债券市场上的交易者,不论是一级市场的发行者、认购者,还是二级市场的交易者,都是国际化的,既有英国的投资者,也有外国的投资者。由于英国债券市场的容量大,适合大额投资,因此,欧洲许多国家的机构投资者都在此进行债券投资和交易。以批发市场为主的特点,也影响到英国债券市场的结构。英国大部分债券是国债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约占20—25%,远低于美国。

  2)场内与场外债券市场功能完全不同。在英国,债券发行通过在交易所挂牌,由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承销来实现。债券的交易几乎全部在场外市场进行。也就是说,交易所主要为债券的发行提供平台,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券是在场内封闭发行。这是因为,债券挂牌发行,认购者并无场内场外之分,债券托管者是两家独立的登记托管机构,它们也不是交易所的附属机构。场外市场成为债券交易的主要场所,是因为英国债券投资者持有债券的数量很大,与此相对应,单笔交易的数量也很大,一对一的询价交易是其主要的交易方式,没有必要通过交易所去做。

  3)依靠行业自律维持市场稳定运行。英国债券市场规范有序,原因很多:A、伦敦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聚集着一大批精通金融操作的专业人才;B、英国作为老牌金融帝国,具有较好的信用文化和金融氛围;C、英国金融服务局具有很强的监管能力;D、市场成员的自律。在英国,要发行债券,不管发行人是本国的机构,还是外国的机构;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工商企业,都会按照法定的条件向金融服务局提出发行申请。债券的交易市场并没有金融当局的监管,发挥管理职能的是行业自律组织。英国债券市场有各种协会34个,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有国际资本市场协会等5个协会。这些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债券交易的规则,并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在英国,谁违犯了债券市场规则,谁就要受到惩罚。这种惩罚,不仅来自监管当局,也来自行业自律组织。

  二、英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政策

  英国债券市场的监管,既是英国政府金融监管的一部分,也是欧洲债券市场监管的一部分。

  首先,从监管体制看,英国债券市场的监管包括三个层次。最高层次的监管是欧盟委员会中的证券监管委员会,它通过立法进行监管。欧盟对所辖各国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成为欧盟债券市场的监管法令,欧盟各国必须共同遵守。其所以统一监管法令,是因为过去欧盟各国债券发行的条件、程序宽严不一,形成了不正当竞争,结果是“劣币驱逐良币”,那些要求松、标准低的债券市场能吸收较多的发行人,而发行条件和程序严格的英国债券市场,则失去了相当一部分发行人。因此,欧盟制订了欧盟范围内统一的债券市场法令,凡符合法令规定条件的发行人,不管在伦敦,还是在都伯林、卢森堡,都可以公开发行债券;如果达不到这些条件,不管哪里,都不允许公开发行债券。欧盟证券监管委员会对各国债券市场的监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层监管,是国家金融当局的监管。这层监管,表现为各国根据欧盟统一法令进行实际操作。由于各国监管体制不同,这一层监管机构的形式不尽相同。在英国,债券市场的直接监管当局是金融服务局。在拥有近3000人的金融监管局里,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共70多人,其中负责债券市场的仅10余人,包括专门债券、复杂债券、中央债券等三个小部门。这些人原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工作,是交易所的一个工作部门。后来伦敦证券交易所从会员制变为公司制,为防止交易所因公司利益影响监管的公正和公平,1998年金融服务局成立后,这些人以及相关的业务都划到了金融服务局。

  第三层是行业自律。这主要是债券二级市场上各类行业协会所进行的监管。需要指出的是,自律性的监管并不宽松,协会制定了严格的行为守则,协会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如果违犯守则,要受到罚款等处罚。

  其次,从金融当局的监管来说,它的发债审核基本上属于一种程序性监管。金融服务局的监管集中在债券发行的核准上。就审核对象而言,凡属欧盟国家发行的政府债券,是无需审批或者核准的。但非欧盟国家的政府要在英国发债,必须接受金融服务局的审查和核准。对公司债券的核准,主要依据明确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逐项核查是否已经达到要求。这些条件很简单,最基本的足发债机构5年中的财务状况、12个月内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动、经营的合法性、有无重大民事纠纷等。金融服务局的审核,不是审查其真实性,也不去进行任何有关真实性问题的调查,只是核查发债巾请人是否提供了能够证明其已经具备这些条件的材料。只要材料是完整的,其发债的申请就可得到批准。如果发债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的或伪造的,发债人和为其提供证明的机构必须承担全部责任,金融服务局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如果发债人未提供完整的材料而被允许发债,金融服务局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金融服务局对公司发债没有强制担保的要求。如果发债人本身信誉不高,担心债券发不出去,它可以去找银行或企业担保,以提高信用等级。发债公司还可以资产作抵押。不过,这种情况通常只在低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债券时才出现。

  发行公司债券,一般都要进行信用评级,否则很难得到投资者的认可,或者要加大发行的成本。尽管金融服务局对信用评级不作强制性要求,但按规定,如果发债人已经作过信用评级,就必须披露评级的结果。信用评级的机构,基本上就是穆迪、标普、惠誉这三家。金融服务局对发债人的信用状况不作任何评价,以免影响投资人的判断,并避免政府在发债过程中承担误导的责任。金融服务局也不规定发债的最低信用等级。不管是 AAA级还是BBB级,甚至无等级,只要有人愿意投资,就都可以发债。这也是近10年中的一个发展。过去监管当局只允许发行高信用等级的债券,现在也允许发行高风险的垃圾债券。从实际运行的情况看,投资级以上的债券,违约比例非常低;而未到投资级的债券,违约率就比较高。

  再次,债券市场的监管合作正在加强。在英国,虽然债券市场和其他金融活动的监管都由金融服务局来实施,但并不是说债券市场的监管只由金融服务局负责。在英国,金融服务局和财政部、英格兰银行一起,签订了三家监管合作的备忘录。英格兰银行主要是从防范系统性风险、实现金融稳定的角度,监测债券市场,收集债券市场的信息。同时,英格兰银行是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在一级市场上,他们要代替政府发行债券,他们自己还要发行以外汇计价的证券。在二级市场上,英格兰银行是重要的交易者。一旦债券市场出现异常情况,英格兰银行就要与财政部和金融服务局进行沟通,交换信息,共商对策。三方监管合作的具体形式是每两个月一次的高层委员会会议,其中,与财政部的沟通,除每两个月一次的高层委员会会议外,还有每月一次的储备委员会会议。

  最后,英国债券市场有着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信息披露。发债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都必须如实、按时披露。金融监管当局认为,确保风险得到正确揭示,是监管部门的责任。

  密切注意发债机构经营状况的变化。通常,一些公司在发债公告中会作出以下承诺:一旦经营状况不好,或者发生某类事件,债权人可以立即要求兑付。因此,监管当局非常重视发债机构发债以后的变化。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威摄力量,形成良好的破产偿债机制。一旦发债机构无力偿债,法院就会介入,对资不抵债的公司作出破产判决,并按法定清偿顺序,偿还债务。

  设立债券投资补偿基金,对债券投资人的债券投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文章标题:英国公司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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