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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和管理体制

  一、相关法律法规

  英国1973年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现欧盟)后,除遵守本国法律规定,还须遵守欧盟的各项法规,欧盟关于政府采购的系列指令为英国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的法制框架。

  作为欧盟成员国,在公共采购领域,英国需要遵循WTO《政府采购协议》和欧盟的《公共合同指令》(Public Contracts Directive 2014/24/EU),《公用事业指令》(Utility Contracts Directive2014/25/EU)和《特许权指令》(Concessions Directive 2014/23/EU),《国防和安全指令》(Defence & Security Directive2009/81/EC)等规定。

  在欧盟政府采购指令的基础上,英国制定了本国(不含苏格兰地区)的政府采购法规。包括《公共合同法规2006》(Public Contracts Regulations 2006),和《公用事业合同法规2006》(The Utilities ContractsRegulations 2006),《国防和安全公共合同法规》(The Defence and SecurityPublic Contracts Regulations 2011)。此后又对相关法规进行了多次补充修订,发布了《公用事业合同法规(修订)2009》(The Utilities Contracts (Amendment)Regulations 2009),《公共合同法规(修订)2009》(The Public Contracts (Amendment)Regulations 2009),《公共采购合同和公用事业合同法规(修订)2007》,《公共合同法规(邮政服务)2008(修订))》等。

  英国政府采购市场较为透明,《公共合同法规2006》中没有具体限制外国产品和服务进入英国的规定。但《公用事业合同法规2006》规定,英国公用事业招标时可以不接受第三国的投标(产品价值50%以上来自第三国)。欧盟成员国和《政府采购协定》缔约方的报价比第三国报价高出不超过3%(含)时,视为与第三国报价相当,报价相当时,应排除第三国的报价,除非这样做将导致技术不匹配或运营维护费用过高。这些规定将未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国家的产品和服务置于不平等地位,使之进入英政府采购市场受到了很大限制。另外欧盟规定,参与有组织犯罪、曾犯有腐败和仿冒罪行的公司不得参与竞标。

  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在附录1采用了正面列表方式,列出了受《政府采购协议》约束的中央、地方政府部门及其他实体,以及相关服务。除针对其他《政府采购协议》缔约方对等列出不开放的领域外,英国适用的例外情况还包括:

  电话通讯,电报,无线电话通讯,传呼,卫星服务,与发行、销售、购买或转让有价证券或其他金融工具有关的金融服务以及央行服务,仲裁与调解服务,联合实施或开发项目的国际协议,军队驻扎国际协议,国际组织的特定程序,农业支持项目和赈饥项目的农产品采购,在饮水、能源、交通、通讯领域的合同,土地、建筑或其他不动产的收购或出租合同,广播公司的收购、开发、制作和联合制作节目材料合同及播出时间合同。

  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1999年,英国政府在财政部设立了政府商务办公室(Office of Government Commerce,OGC),由其负责政府采购的国际谈判,负责将欧盟政府采购指令和WTO下的政府采购协议转换为英国法律,制定国内政府采购政策与标准,对政府采购进行指导与监督,以及协助政府采购的各个部门提高采购业务能力。

  2000年英国又在OGC下成立了执行机构:采购服务局(Buying Solutions),该局通过提供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平台等多种软硬件服务,协助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从供应商处采购50万种以上的产品和服务。OGC在全国五个大区按行业或部门设立了50多个采购机构,为各部门、各地方采购机构开展采购业务提供具体指导和协调。

  2010年,OGC机构建制转到了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内阁办公室(The Cabinet Office),并成为其“效率与改革组”(Efficiency and Reform Group,简称ERG)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上,英国中央各部的预算部门和地方政府都拥有自行采购的权力,独立承担本部门、本地区的采购事务。但各部门在采购决策中要受到两方面的约束:一是这些部门所有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在财政预算支出的范围之内;二是所有支出都必须向议会负责。


文章标题:英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和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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