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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

  (1994年8月27日 证委发[199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募集股份和到境外上市的需要,规范到境外上市 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 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制定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以下简称:《必备条款》),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到境外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必备条款》的内容。到境外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含意的前提下,对《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必备条款》中明确规定到香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应当载明的内容,无须载人到香港以 外的其他地区或者国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

  《必备条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获得批准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不符合《必备条款》规定要求的,有关公司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的第一次股东年会上,对其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附件:《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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