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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电信企业境外上市审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拟实施在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股票、向外方投资者转让股份以及将境内电信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实现上市等行为的,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材料之前,应先经信息产业部审查同意。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
许可条件 申请境外上市的电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其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其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股权比例,应符合我国电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应符合我国电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申请上市的资产范围不包括特殊通信、国际出入口局等涉及国家通信安全的资产。
(四)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反通信管理规定的行为。
程序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境外上市的电信企业,应向信息产业部报送下列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发展概况、公司股东基本情况说明、当前经营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预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境外上市的具体说明。内容应包括:上市时间和地点、具体上市方案、上市前后公司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说明、上市的资产范围、上市筹资用途等。
(三)根据相关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的公司内部境外上市批准文件。
(四)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公司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信息产业部要求提供的、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中,第(一)、(二)项需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
二、受理程序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当出具盖有“信息产业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决定程序
信息产业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信息产业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决定书;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变更、延续程序
(一)经批准在境外上市的电信企业拟对上市方案中的股权结构、上市的资产范围等重要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电信企业境外上市的批准决定书有效期为1年。电信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境外上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延续申请。
备 注 电信企业的境外上市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招股说明书、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的股权结构说明和发行上市情况总结报送信息产业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联系方式 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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