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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并购六大税务风险,从三阶段管控

  中国在贯彻“走出去”的国家战略,在“一带一路”上也给予大力的支持,设立了包括上合组织、亚投行、丝路基金等一系列大的举措,这些举措的目的就是要帮助中国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央企、民企等等进行海外投资,进行海外并购。——万达财务副总宋宁

  一、海外并购可能存在的六大税务风险

  在海外并购,也就是投资阶段,可能存在的是税务风险。通常来讲,总结为三大风险,第一是被并购企业历史上的经营期纳税合规性的风险;第二是重大交易的税务风险和税务影响;第三是影响盈亏的其它税务费用的风险。分为这三个方面来讨论一下在并购阶段可能产生的这种税务风险。

  1. 被并购企业历史经营期纳税合规性的风险

  被并购企业合规性的风险,大家比较容易理解。就是说,中国企业投资一家海外的企业,不管是欧洲,还是美洲,还是非洲等等这些地区的国家,其实当地的税收环境,当地的经济政策以及被投资的标的企业在税法遵从性等等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存在哪些风险,其实我们是很难在短期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目前看到的大量案例是出现在被并购企业在历史经营期出现的税务风险。

  举例来讲,某国有的企业收购北欧一家石油公司,我们并购之后,这家石油公司爆出内部转让定价的问题,被对方国家有可能刻意重税,这个问题有可能导致我们并购企业所要承担的重大税务损失。这就是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没能发现经营期的税务合规性所存在的税务风险,所导致的损失。

  2. 重大交易的税务风险

  交易本身的税务重大风险和税务影响,典型的例子是沃达丰,当年沃达丰从和记黄埔、和黄电信手里并购印度的一家电信公司,本身整个交易是在海外完成的,依据通行的国际惯例,交易是一种股权的间接转让,所以是在避税地完成的,原则上既没有被投资标的企业所在国的税务问题,也没有转让方的税务问题,也没有收购方的税务问题,所以可以把它理解为无税的交易。

  但是交易完成之后,印度国税局对交易本身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个交易虽然是在第三方,在避税地完成的,但实质上转移、转让的资产是在印度境内,所以印度税务局提出要刻意税收,当然这个税收金额也是天文数字的巨量税收。后续的节目很精彩,不停地这种上诉、诉讼,包括从孟买打到高级法院等等。虽然最终沃达丰暂时获胜,但据说印度国税局还没有善罢甘休,可能还会提出新的举措来追缴这一部分的税款。

  这个例子就是指交易过程中本身可能会产生的税收,如果是收购方不能够准确识别,不能够准确控制这一部分的风险,也会导致并购交易的失败或是并购交易成本巨额增加。

  3. 其他的税务费用风险

  第三个方面,就是其他的一些税务费用风险,举例来讲,我们通常可能会对一些税收不太重视,比如印花税等等,在国内通常印花税都是忽略不计,在经营预测、交易并购过程中,因为本身只有万分之三或是万分之五的低水平的税收成本。如果我们以这种惯性思维拿到海外并购过程中去应用,就有可能导致巨额的额外税收,超预算的税收成本。

  举例来讲,澳洲的印花税是一个州税,各个州可能存在比较大的差异,甚至有可能达到这种交易额百分之几的量级,如果换算交易的盈利情况分析时,把这块忽略,就有可能导致额外的预计不到的税收费用的增加,导致交易利润的降低和减少。

  4. 不合理的股权结构设计带来的税收风险

  刚刚谈到的是并购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三个风险,再来谈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风险另外一个方面是什么?就是收购结构不合理性,可能会导致额外的税务成本。这个不合理的股权结构设计可能会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就是税收协定,以及宗主国和标的所在国的资本利得的增免税差异。

  举例来讲,现在很多国企,包括一些民企在国外投资的时候,往往是盲目地去复制别的案例,然后也不加以思考,不加以甄别,就作为自己的投资计划,作为自己并购的结构,这种情况有可能会导致额外的税收负担。

  举例来讲,如果一个并购中,我们并购的标的企业假设是在美国,如果我们用中国企业第一站投资到香港,然后以香港作为海外投资平台,用香港公司去收购海外一家标的企业,那我们来分析一下有可能在利润汇回时产生的税收成本是多少?

  首先标的企业在美国当地的所得税负担如果我们考虑联邦税和州税综合考虑,平均税负大概35%,剩余的65%可能是可以汇出美国的国境,如果美国作为汇出地,汇入地是香港,那就要看美国和香港之间是不是有税收协定,不幸的是美国和香港之间是没有税收协定,那就意味着美国公司产生的利润如果分配给香港的母公司,所要遭受的预提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30%。也就意味着你拿的美国税后65%。

  美国税后的65%如果分回到香港,在这种情况下,你要再额外交65%乘30%,将近20%的预提所得税,同样是交到美国政府,可以看到这两块一加,差不多55%的税流到美国。

  如果你不仅仅从香港投到美国,而且中间又模仿别人,又设立了中间一系列的避税地作为风险隔离的措施,比如香港投到BVI,再从BVI投到开曼,开曼投到泽西岛等等这些避税地,再投到美国,这里面又带来问题,就是超出中国所得税三层抵免的限制。那就意味着美国利润汇回中国的话,刚才谈到美国会征35%企业所得税,再加上综合税率算下来20%的预提所得税,剩下45%拿到中国大陆,由于超出三层抵免限制,那中国税务局还要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

  这样算下来,在美国赚的钱,分回到中国大陆的母公司的时候,其实已经所剩无几了。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没有考虑到双边税收协定的影响,也没有考虑到所在国税收抵免的影响,这样就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

  不合理股权结构导致的税务成本,第二方面就是国际税收规则变化可能会对你的股权结构产生不利的影响。举例来讲,最近包括OECD,G20在推行十五项行动计划,十五项行动计划叫做BEPS行动计划,就是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这BEPS的行动计划当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反协定滥用,如果海外投资结构依葫芦画瓢、照猫画虎,利用不适当的税收协定优惠,有可能导致税收负担。

  拿刚才的例子来看,如果稍作分析发现,美国和香港之间没有税收协定,要交3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美国跟欧洲,比如卢森堡和瑞士是有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税率是有5%,瑞士跟香港之间有税收协定,之间是免税的,要不要并购美国标的企业时,我搭建一个卢森堡或是瑞士的结构,就充分享受到美国跟瑞士的税收协定,然后瑞士跟香港的税收协定,同时还会享受到香港跟大陆的税务安排等等,这样看起来是非常完美的计划,所有的税收优惠都能够享受得到。

  但是不要忘了,不仅仅是美国,也包括中国等等,对滥用税收协定的管理还是非常严格的,如果税务局判定你投资的中间国家也就是投资国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经受不了实际受利人的测试,美国税务局有可能剥夺你的税收协定待遇,就是不会给你美国跟瑞士之间5%的税收协定优惠,相反会按照没有税收协定进行重新计算,会让你除了5%的之外的25%的税补交上来,不仅要补交上来,可能还要补交利息和罚金。

  那这一块就会造成额外的税收损失,也就是筹划不到位,反而会导致额外的税收负担。不合理的股权结构第三个方面,就是指国内税法对股权结构的影响,举例来讲,中国国内的《所得税法》其实也是非常完善的,但是国税总局最近还在修订,特别是调整了一个专门文件,意味着如果你在国际税收用了一些不适当的税务筹划,国税总局也可以动用反避税的条款,对你进行反避税,要求你补征在中国的税款。

  举例来讲,我们刚才谈到利润汇回,如果超过三层抵免,汇回到中国大陆,那中国税务当局还会对你计征25%的企业所得税。有一些人讲为了避免这25%的企业所得税,我把利润留在香港,或是留在开曼,就不汇回了,这样是不是可以避免中国税务局的税收负担呢?但实际上,有可能会导致更大的风险。因为中国所得税法里面是有海外受控公司的规则,就是讲如果海外子公司实现的利润留在了被中国企业控制的海外公司里面,那这个积累利润的公司所在国或者地区的税负低于中国税负50%,又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中国税务局可以这样认定,这个利润虽然没有汇回公司,我们视同你已经汇回中国,中国税务局依然有权对你进行征税。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仍然有可能会导致你额外的税收负担。

  第三个方面,就是不合理的融资结构或是融资方式,也有可能会导致税收利益的损失。因为现在通常都会这样理解,海外注册公司,其实没有什么注册资本的要求,一美元也可以注册公司,所以大家可能在海外注册的时候,就用一美元或者是很低的几千几万美元来注册公司,但这个公司进行海外收购可能是几亿美金或是几十亿美金这种大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来看可能会造成的税收损失是什么。

  首先以美国为例,如果是股东借款,而且没有借款合约,没有约定偿还期限,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股东借款,在美国视同权益性资本投入。意味着在美国如果一美元的注册公司,由中国大陆或是香港借款十亿美金,让它以十亿美金收购当地的标的公司,美国国税局会把这十亿美金直接认定为资本金。但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资本金将来在调回或者想把它转成利息,这样又带来比较大的麻烦。

  与此同时,由于你是无偿借款,意味着一部分的利润是从低税率地区直接转到像美国这样高税率的地区。如果我们是应收利息的借款,从海外收到的利息费用,其实是可以在美国当地作为费用扣除项抵美国当地企业所得税。如果不收这个利息,美国国税局视同为权益性投资,将来你就永远没有机会再做利息费用的扣除,也就意味着这一部分让度的利润,到美国35%,的企业所得税,将来再汇出来,比如香港,30%的withholding tax(注:预扣税)就跑不掉了。

  海外并购第四个方面是什么?刚才谈了三个,第一是尽调(注:尽职调查),发现经营过程中的税务风险;第二是海外投资结构;第三是融资结构;第四个是并购协议。并购协议里面其实对涉税的条款屈指可数,我们今天上午在总局大企业司还在研讨企业内部税务控制的风险控制框架的设计,其实我们也是做了大量的调研,包括我自己所处的企业集团,其实对税务的重视程度,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地位。

  但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在海外并购,以及海外并购的协议里面,关于涉税的条款,其实是没有充分进行陈述的。这里想提示大家,有两点:第一,就是要充分利用海外好的并购工具,通过这些并购工具来控制自己在尽调过程中,或是并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举例来讲,首先,就是如果我们事先尽调充分,发现了税务风险,我们税务风险可以给它进行一个定价的评估,在定价评估基础之上,可以在收购条款通过压低收购价格或是加上这种补偿措施等等这些条款去保护我们投资人的利益。另外一点,我们可以在并购条款当中加上单买条款或是购买相应的并购保险。通过这些措施来控制在并购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不可控的额外的税务风险和成本。

  刚才四个方面谈到的是海外并购,这个公司买下来之后就是运营阶段,运营阶段也可能面临大量的税务风险。可以大概梳理为两类,第一大类是日常的纳税合规性的风险,第二大类是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风险。

  5. 日常纳税合规性的风险

  日常纳税合规性的风险包括每一次海外并购,会并购海外的标的企业、实体公司,为了并购实体公司,可能还会设立一系列的SPV公司,这些SPV公司有可能享受协定待遇,也有可能为了风险隔绝,也有可能为了海外融资,或者是做一些债务性的安排等等,进行的一系列的海外公司的设立。这些海外公司的海外税务遵从,也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予以实时监控的对象。通过对海外实体的这种实时的监控,可以来降低当地的税务风险,以及降低整体的税务风险。

  6. 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风险

  第二类就是集团内的关联交易的风险。一项收购之后,可能就会把一个企业的实体变成一个集团框架下的一部分,集团框架下的一个子公司或是分公司,可能就会跟集团里的其它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发生交易。这个交易不管是资金方面的,还是货物购销,还是劳务,还是无形资产等等,不管是什么方面的,这些交易都有可能带来税务风险。

  大家比较熟悉的转让定价,这个转让定价,其实也是刚才谈到的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里面最重要的方面,十五项行动计划,我印象中至少有六个行动计划是跟转让定价相关的。

  因为这种集团内部不同企业之间交易的定价,直接影响的是不同实体的利润水平,通过这种利润水平的操控,可以达到优化企业整体税收负担的目的和效果。当然,各国税务局对于利用集团关联交易进行转让定价避税是非常关注,非常敏感的。所以十五个行动计划里面专门提出报告,要求对企业对集团的转让定价、关联交易和某一个国家内的子公司所有转让定价和关联交易定价原则等等要进行汇报。

  这两块就是我理解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到的最主要的税务风险。

  二、海外并购的税务风险管控

  我们刚才识别出这么多的风险,“4+2”,6项风险,识别这么多的风险之后,我们应该怎么办,怎么样进行海外的风险管控?同样我还是分三个阶段——投资阶段、运营阶段和退出阶段,分别跟大家进行讨论。

  1. 投资阶段

  首先是投资阶段,投资阶段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税务的尽调管控。通常分为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第一是识别目标企业日常纳税申报税务风险。通常来讲,这种尽调报告都会委托当地的中介机构做风险的识别。我们也会对他们的尽调报告重新进行审核,然后结合我们对当地税法的理解,充分地识别目标企业在当地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当然评估也会利用一些数据库,比如海外上市公司的数据库,整体的税收负担水平进行评估和测算。

  然后第二个方面,就是发现重大交易的税务影响和税务风险。也就是去审核企业历史上已经发生的重大交易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通过分析它的交易步骤,交易路径和交易纳税的结构和情况等等。我们来评估是否有可能产生重大的税务影响。

  第三步就是在识别前面的日常纳税和重大交易风险基础上对它进行量化,量化它的风险度和风险影响额。通过这两个方面的量化,来保证我们在谈判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

  第四步,就是假设我们不敢保证税务尽调中发现了所有应该发现的问题,可能第四个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在并购协议里面要强化这种税务补偿条款,包括赔偿、担保、保险这样的补偿条款,要把它明确下来,这是在税务尽调阶段。

  在投资阶段,还要做的重要工作,就是股权结构的设定,刚才谈到不合理的股权结构设定,会导致额外的双重、三重,甚至四重的税务负担。在这个过程中尤其要慎重考虑海外并购的股权结构。

  海外并购的股权结构其实是要一事一议的,针对每一个企业,针对每一个投资标的国的情况,要分别进行设计,照猫画虎、随大流这种方式,迟早会带来税务风险。

  我们通常会建议设计股权收购结构,要考虑三个方面,首先第一,是标的所在东道国的税务环境,包括所得税的税率,包括股息、利息等等,预提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关于税务居民的规定,税收协定的网络,还有反避税的规定,还有其他的包括外汇管制,特殊的减免税等等,这些都要有一个充分的考察。

  第二,就是母国,就是宗主国,就是中国,中国的税务规定,包括中国关于抵免的规定,关于反避税的规定等等这些都是需要一一进行考察的。第三就是中间控股公司,收购的结构,不同的结构对应不同的路径,不同的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这些可能就要有一个综合的考虑,把东道国、中间国和宗主国等等的税收协定和税收网络等等进行充分考虑。

  在这些投资结构的考虑基础之上,还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就像刚才谈到的,你是用中国大陆直接投美国,还是中国大陆投香港,再投美国。还是中国大陆投瑞士、卢森堡、爱尔兰,再投美国,还是等等各种组合,这些是跟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相关的。要看会不会有地区总部在欧洲,将来会不会有欧洲业务发生,才决定要不要用欧洲路径。如果欧洲路径不行,是不是可以用日本、韩国还是干脆中国大陆直接投等等,这些都是要充分考虑,充分权衡的。

  然后就是海外融资结构,刚才谈到了海外融资,海外投资的融资结构,可能包括这种权益性的投资、债务性的融资,也可能包括集团内部的融资,也可能包括第三方的投资,甚至包括混合性投资,比如可转债等等混合性的投资。

  这些可能设计得比较科学、完善,我们就能够实现我们的税收利益的最大化。像刚才谈到的那个例子,我们把卢森堡或是瑞士作为一个融资平台,使它赋予它融资的功能,然后它通过发债或是贷款也好,取得了贷款之后,再把它借款给美国,去抵美国35%的企业所得税,这些都是非常好的融资结构。这些融资结构要从三个方面来考量,第一是这种直接借款和间接借款的选择,第二就是股权和债权比例的限制。

  第三,如果是债权,就是债权的期限和利息率的设计等等,这些都是要充分进行考量。

  2. 运营阶段

  运营阶段,主要考虑的是因素,包括组织结构、业务流程、价值链创造的梳理,也包括业务流的梳理,以及包括海外公司的身份选择,包括子公司还是母公司,还是像美国的打勾规则那样可以汇总纳税等等,这些可以充分考虑,通过这些充分考虑,来达到充分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利用全球的税务资源来降低你的全球税务负担的目的。

  谈到运营阶段,我们不得不谈的就是跨国供应链以及关联交易的监控,刚才谈到全球BEPS行动计划以及中国反避税工作的强化等等,我们必须对跨国交易进行准备,通过跨国交易的优化,来避免可能重新的转让定价的风险。这是我们建议的一个方面。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建议,既然是跨国投资,可能就要密切关注国际税务的动向,密切跟主管的税务局,不仅仅是中国税务局,也包括投资国所在、东道国所在的税务局进行密切的沟通,了解政策变化的趋向,能够未雨绸缪地设计自己的税务结构。

  在运营阶段,刚才谈到可以通过税务优化进行全球税务的筹划,举例来讲,比如前段时间,比较熟悉的美国很多的大型公司都在做税收倒置的税收安排,也就是用海外很小的小公司,反过来去收购美国国内大公司,把公司的总部从美国迁出来,迁到避税地,比如迁到爱尔兰这些避税地的国家,这些筹划都有可能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些也是运营阶段需要考虑的一些税务重点。

  另外,海外的利润中心,海外的无形资产中心、融资中心、融资平台等等所有这些要综合运用,才能降低全球的税收负担、税收成本。

  3. 退出阶段

  第三个方面就是退出的风险管控,主要是有这样、四点来考虑。首先是整体转让,还是部分转让;第二是转让资产,还是转让股权;第三是转让标的公司,还是转让中间控股公司;第四是通过私下转让还是IPO公开市场转让等等,这四个方面都是选择退出时要搭建好的税务结构。

  通过刚才谈到的不同税务结构进行税收负担的测算,然后我们能够实现一个最优的税务退出,来保证我们利益最大化。


文章标题:海外并购六大税务风险,从三阶段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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