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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新途径:如何利用自贸区撬动人民币境外贷款

  截至目前,中国大陆成立的自由贸易实验区已有四个,分别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建立自贸区的任务之一,便是加快探索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如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在实验区内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在试验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

  2013年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央政府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支持试验区建设,促进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跨境投资和贸易的金融支持,深化金融改革,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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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验区内的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开展本意见第三部分的投融资创新业务;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

  2

  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同一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因经常项下业务、偿还贷款、实业投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跨境交易需要可办理资金划转。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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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及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

  4

  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借用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2015年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为落实上述意见的具体实施,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是指上海地区金融机构通过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办理的从境外融入资金的行为和试验区内企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从境外融入资金的行为,区内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提供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从境内(含区内)融资,也可以从境外融资,并遵循风险可控原则。区内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在境外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通过其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办理分账核算境外融资业务申报。区内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分账核算境外融资所得资金的使用应符合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区内及境外项目建设,并符合国家和试验区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2015年7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印发了《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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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南沙、横琴新区注册成立并在区内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以及参与南沙、横琴新区重点项目投资、建设的广东省辖内企业均可从从港澳地区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用于南沙、横琴新区的区内生产经营、区内及境外项目建设等业务。

  2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根据南沙、横琴新区的建设发展需求以及港澳人民币业务发展情况和国内宏观调控的需要,确定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总规模,并实行余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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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前,应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贷款意向书、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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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内结算银行凭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出具的备案通知书,为试点企业办理相关开户和资金汇划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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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企业的跨境人民币贷款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和产业政策导向,贷款资金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非自用房产,不得用于除借款人集团公司以外企业的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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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澳地区银行向试点企业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的期限、利率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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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企业应在境内结算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贷款的资金收入及还本付息。该账户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实践中,人民境外贷款的按如下步骤操作:

  1. 境内银行对客户核定授信,将该额度切分至境外银行;

  2. 境外银行审批后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

  3. 境内银行协助客户在境内监管机构办妥外债登记及备案的手续(主要在人行及外管局);

  4. 境外银行发放贷款(可美元或人民币,如为外币,在境外结汇后汇入境内),并将贷款资金划至境内银行开立的外债专户;

  5. 境内银行对外债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审核客户提供的资金使用资料,符合约定才同意其使用;

  6. 贷款到期前,境内银行将还款资金划至境外银行完成还款。

  笔者认为,对于自贸区外企业来说,在企业尚达不到上市标准或等不及上市的情况下,通过在自贸区内注册企业或在区内银行开立账户,通过该企业或账户直接向境外贷款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不失为一种省时省力的最佳选择。


文章标题:跨境融资新途径:如何利用自贸区撬动人民币境外贷款

关键词阅读:跨境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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