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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商标"刍议

  传统商标法理论中,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然而实务中,我们注意到,一些企业申请了成千上百件商标,这些商标中真正或主要能够承担区分商品来源作用是企业主商标或产品主商标,除此之外,多数的商标是防御性商标和副商标。防御性商标是围绕主商标进行的战略性注册,包括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目的是最大化的垄断商标符号。而副商标则是基于企业品牌架构和品牌规划而衍生的商标,更多是实现表达商业信息的目的。

  一、什么是副商标

  顾名思义,副商标相对于主商标而存在。主、副商标是根据商标作用的主次地位进行的一种商标分类,即在一件商品上使用多个商标。其中,主商标发挥的是区分商品来源和表彰商品品质的功能,起到凸显企业品牌的主要作用;副商标发挥的是表达特定商品的用途、功能、规格、成分、技术等信息特点,起到广告促销等次要作用。主、副商标的产生和运用源自于品牌战略中的主、副品牌战略。

  主、副品牌战略是指企业在生产多种商品的情况下,给其所有商品冠以统一品牌(主商标)的同时,再根据每种商品的不同特征赋予另外一个名称(副商标)。如格力空调,在其所有产品上均使用主商标“格力”的同时,还根据产品的性能等诸多特点又使用了“冷静王”、“全能王”等副商标。从品牌营销的角度,副品牌(副商标)的使用能够有效改善主品牌(主商标)一成不变的市场定位和消费印象,赋予主品牌年轻感、成长感,提升主品牌的各项美誉度指标如:亲和力、技术感、高档感、现代感、时尚感等。

  需要说明是,还有一种多品牌战略,其形式与主副品牌战略类似,都是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商标,如美国苹果公司旗下多款产品,均在使用苹果图形商标的同时使用其它商标以区分不同类型的产品,如iPad、iPhone、Mac等。但这种形式不是主副商标的使用,iPad、iPhone、Mac本身就是该类产品的主商标,这种商标使用形态不是本文所探讨的内容。

  二、副商标的类型

  1、根据商标的使用周期分为长期副商标和短期副商标

  如上所述,副商标有广告促销作用,因此,在企业需要长期经营的主打产品上使用的体现产品特点的副商标无疑是需要长期使用的;而有的产品则是在某一特定时段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如企业利用事件营销而策划的短期产品,一旦该事件影响力消退,该产品也会退出市场,其使用的体现事件特点的副商标也会随之弃用。如当年中国足球队首次打入世界杯决赛圈时,时任中国足球队教练被国人称之为“福星”,于是有企业在其产品上使用“福星”作为副商标进行宣传促销,而当中国队在世界杯赛场上一球未进铩羽而归时,该副商标立即被停用。

  2、根据商标是否核准注册分为注册副商标和未注册副商标

  企业品牌架构是主副商标存在的基础,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品牌构架内容都能够形成与之对应的注册商标。原因在于品牌名称的命名不是按照商标命名的规则来进行。有的副品牌名称,特别是次级副品牌名称直接采用产品特点来命名,如在电器产品上使用“节能专家”作为副商标,显然这样的副品牌名称不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是不能成为注册商标的,只能作为未注册商标对待。此外,有的短期和临时性副商标由于使用周期短,也没有必要进行商标注册保护。

  3、根据商标所表达的信息内容分为可品类商标、型号商标、装饰商标、营销商标、技术商标等

  品类副商标用于指示不同类型的产品,如某品牌空调采用了不同的副商标予以区分壁挂式空调和立柜式空调;型号副商标用于指示同一类型产品中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如某制笔企业用不同的副商标区分和指示不同技术规格的中性笔;装饰副商标则是用于美化装潢产品,如有的企业将臆造的祝福用语作为副商标予以注册并使用在商品包装上;营销副商标最着名的可能要算阿里巴巴公司申请注册的“双十一”商标,该副商标的意义就在于保护“购物节日”的营销创意;技术商标则是指示或暗示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材料、配方等技术元素,如苏泊尔电器注册的“鲜唿吸”商标等。

  三、副商标的法律保护

  在实施主副商标策略的企业,使用副商标主要是为了表达商品的特定信息,企业一般不会主要通过副商标来区分商品来源和表彰商品品质,注册副商标的目的主要也是为了垄断信息表达的形式和内容,防止竞争对手模仿。然而,有的副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突出宣传,获得了与主商标同样的显着性和识别力,如蒙牛副品牌“特仑苏”,这样的副商标无疑能获得较强的法律保护。

  但是由于副商标具有主要发挥信息表达作用的先天特点,在寻求法律保护时,法律往往会呈现出给予弱保护的一面。如在上海赛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常州沛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07号判决书],上海一中院就认为原告主张的型号副商标“SCⅡ”,在产品、宣传册、广告宣传上没有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使用,其实际使用方式侧重于型号意义上的使用,该种使用方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SCⅡ”在标识意义上区分商品来源功能的发挥。进而不能认定“SCⅡ”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予以保护。

  又如在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诉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副商标“福贵年年”在含义上表达的是祝福之意,相关公众容易将该文字视为祝福用语而非识别来源的标识,而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注册的“福贵年年”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足够知名度,使相关公众在看到该标识时,相对于文字本身的含义,实际上已将”福贵年年”标识与其商品形成更牢固的识别关系。进而判决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福贵年年”文字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副商标要获得较强的法律保护,必须克服副商标主要表达商品特定信息而不是主要区分商品来源的缺陷。首先,在商标命名上,副商标不要直接描述所要表达的信息内容,尽量用暗示、臆造的词语进行命名;其次,在企业形成副商标亦为企业商标的共识,在经营行为中正确使用和唿叫副商标,杜绝将副商标作为商品名称、型号名称、装饰装潢使用的行为;第三,在商标使用形式上充分展示副商标的商标属性,如标记注册符号“®”、“”或者商标符号“TM”,甚至使用商标注脚进行权利宣示;最后,积极维权。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中[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涉案的“五谷丰登”商标就是格力电器注册的一件副商标,格力公司通过诉讼,有力的制止了竞争对手在空调产品上使用相同文字作为商业标志,有效的维护了副商标与企业及特定产品之间形成的对应性,为提升该副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扫清了障碍。


文章标题:“副商标"刍议

关键词阅读:副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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