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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新西兰劳务合作问题分析

  对外劳务合作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实施形式多样,本文所分析的中新劳务合作对象仅限于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派到新西兰为新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接受管理的中国公民,不包括通过其他途径来新务工的人员。

  一、新劳务市场状况

  在新相当多的行业中,均存在劳工短缺的现象,特别是技术工人以及粗工。2005年3月23日公布的一项国际性商业调查显示,新企业主认为,熟练劳工短缺已经成为新西兰企业发展面临的最大障碍,据新劳工部最新统计,2005年上半年,一度有60%的新西兰企业面临技术工人短缺问题,创30年来最高记录。

  劳工部的报告显示,2003年新西兰16个主要行业雇用的技术工人总数为11.06万人,招聘需求满足率仅为41%。在这16个行业中,招聘需求满足率最低的是汽车电工(15%)、砌砖工(23%)和细木工及管道工(32%),按照推算短缺数量比较大的是木工、电工和汽车机械工。

  二、新政府的对外劳务政策

  劳工短缺问题引起新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的解决之道包括对内加强教育、培训,对外积极引进紧缺人才。2002年政府开始实施《熟练工行动计划》(Skills Action Plan),其主要目的就是在全球范围内吸引有技术、有才能的人到新工作。当然,政府对劳动市场的基本政策还是保护本国居民的就业,在此原则下开放本国劳务市场。其工作许可政策(Work Permit Policy)允许雇主在没有合适的新西兰居民可以雇用的情形下雇用海外人士,工作许可的时间按照雇用合同时间而定,最长不超过3年。

  (一)新工作许可的种类

  海外人士如果要在新工作,必须先获得工作许可(Work Permit),工作许可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普通类。

  2.假期工作类。给予来新旅游度假并可能短期实习和工作的年轻人。新西兰目前与23个国家(地区)签有假期工作签证协定。中国与新西兰没有这类协定。

  3.配偶/合伙人工作类。

  4.难民工作类。

  5.医疗工作类。

  6.娱乐/体育工作类。

  7.商人工作类。

  8.贸易工作类。包括机器安装专家和技术服务工程师、屠宰人员、渔船工作人员。

  9.高等教育工作类。

  其中的1、5、7和部分8、9的发放遵循熟练工种短缺签证(Skill shortage work permits)政策,必须通过“劳动市场测试”(Labour Market Test)。实践中,移民官执行该测试的方法是:(1)申请者接受要约的工作属于“当前紧缺工目录”(immediately Skill Shortage List),或者(2)雇主预先向移民局申请了“原则同意”(Approval in Principal),或者(3)通过新西兰、海外当地的工作、收入部门乃至从其他行业来了解信息,以确认没有新西兰国民或者居民满足要约工作的要求。

  从理论上说,我来新务工人员须要的工作许可一般是1和8类,都要通过“劳动市场测试”。

  (二)新移民局审查、发放工作签证的标准

  新移民局审查发放工作签证有3条渠道,对应3套标准,而我向新输出劳工,适用的是熟练工渠道(the Skilled Stream),在该渠道下,移民官审查、发放工作签证的要求如下:

  1.申请者条件:

  (1)满足《一般临时性入境政策》(Generic Temporary Entry policy):

  善意填写、提交临时入境申请表,符合健康标准,

  (2)提供证明:ⅰ他们已经经过培训,而且有相关经验,能胜任在新的工作,ⅱ他们满足新的注册要求,(需要登记注册的行业目录见后)。

  2.雇主的要求:

  (1)满足新相关的雇用、移民法律,包括但不限于:ⅰ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ⅱ满足节假日休息的要求,并且满足其他法定标准,比如:工作安全和健康责任,ⅲ只雇用被允许在新工作的人。

  (2)证明过去以及将来都遵守雇用、移民法律,包括但不限于:ⅰ证明符合条件的雇用合同,ⅱ劳工部认可的守法历史记录。

  (3)签证官也可以要求提供:雇主过去和将来遵守雇用、移民法的证明和(或者)确认信。

  3.要约劳动合同的要求:

  所有的雇用合同都必须包含以下信息:ⅰ雇主的姓名、地址、电话和(或者)传真,ⅱ要约对象的姓名、地址,ⅲ完整的工作描述,包括:工作头衔或者名称,雇用地址,工作的种类、职责,薪金支付、条件,任职资格、经验或者培训要求,工作期限,工作要约的有效期。

  4.基金和赞助要求

  工作签证的申请人必须:

  ⅰ有足够的薪水部分,移民官认为足够支付基本生活和住宿;或者

  ⅱ由雇主担保基本生活和住宿;或者

  ⅲ已经有基本生活、住宿保障;或者

  ⅳ由新西兰的亲戚、朋友提供赞助,这些亲戚、朋友必须:

  (ⅰ)是新西兰国民;或者

  (ⅱ)有新西兰居留权,并且不受1987年《移民法》18A条要求的约束;或者

  (ⅲ)按照1987年《移民法》12(1)条不用持有许可。

  在特殊情况下,按照1999年《移民条例》3条7款,移民官被授权不要求提供资金和(或者)赞助证明。

  5.足够的资金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新银行帐户、旅行支票、银行汇票、有足够额度的信用卡。

  6.工作完成后的行程要求:

  工作签证的申请者必须提供工作结束后的行程安排,比如:

  ⅰ由新西兰到申请人有权利进入的目的地的机票;或者,

  ⅱ航空公司、旅行社关于回程费用已定或者已付的证明;或者

  ⅲ包含回程的赞助,包括新西兰雇主关于回程的担保。

  实践中,伴随党派斗争、民众情绪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工作签证审批尺度时松时紧。此外,虽然原则上一视同仁,但是由于传统和文化上的联系,在工作签证发放方面,新对某些族裔实际上有一定程度的倾斜。资料显示,2004/2005年度,新共向我发放普通类工作签证780个。

  (三)新需要注册登记的行业

  获得工作许可、签证,并不意味着海外劳工在新可以从事任意工作。按照新法律规定,在以下行业执业须要注册登记:建筑师、医疗放射技术员、律师、护士和助产士、嵴椎指压治疗者、职业临床医务工作者、牙医、临床牙科技术员、验光师、营养学从业者、物理治疗医生、水管工、煤气工、排水管工、眼镜配送工、足病医生、电工、心理医生、电器维修工、不动产代理商、注册护士、土地测量员、机修工、教师、医疗试验人员、兽医、工艺人员、家庭医生。

  这些行业的注册登记,需要相关资格认证,可以在前述“当前紧缺工目录”查到。

  三、新政策对我向新输出劳务的影响

  (一)主动的开放与被动的限制

  按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劳务合作属于服务贸易项下的自然人流动。中新现在都是WTO成员国,两国之间的劳务合作,在中新没有缔结特别双边协议之前,都要遵守两国各自入世协议关于服务贸易的规定。新是作为关贸总协定创始成员国自动成为WTO成员国的,按照其加入关贸总协定的服务贸易减让表,除公司内部调任人员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这些高级雇员外,新对其他劳务人员入新没有作承诺,因此,理论上新的劳务市场还没有通过法律文件形式确认开放。

  面对缺工少力的就业市场,新在实践中主动对外开放部分紧缺行业市场,这为我向新输出劳务创造了条件。但是,新这种没有法律形式保障的劳务开放方式缺乏连贯性和可预见性。

  另外,在新实践中对一些行业的注册登记要求,以及工作签证时工作经验、培训、英语的要求较为苛刻。而目前我向海外输出劳动力的基本来源是农民工,尽管其中一些人掌握了一定技术、技能,但是一般都不具有比较权威的资格或技术证书,应当承认,他们大部分人受教育程度较低,缺乏业务培训及国外工作经验。这是我向新这些行业输出劳工的主要技术障碍,事实上限制了我向新的劳务输出。在这种情形下,我与新开展劳务合作,处于被动的受限地位。

  (二)合法的限制与不合理的待遇

  新引进劳工的政策与做法,出发点是保护本国公民就业优先。这有其法律上的依据:在其加入关贸总协定的服务贸易减让表中,明确对特定专家入境以及在新就业的附加条件就是:(1)引进专业人才(Specialist personnel)要通过“劳动市场测试”;(2)具有贸易、技术、职业技能的专业性人才,其技能要经过评估,包括申请者的工作经验、资格和对职位的适合性。

  但是,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对外国劳工进入新市场的准入限制,外国劳工获得的待遇是一种与WTO倡导的国民待遇相悖的不合理的待遇,因为外国劳工没有权力和新西兰本地人平等竞争,外国劳工必须做新西兰人做不了的事,而且其能力必须通过一系列新西兰人不用通过的评估来证明。


文章标题:中国和新西兰劳务合作问题分析

关键词阅读: 新西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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