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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布新的婴儿床标准提案

为加强对标准尺寸及非标准尺寸婴儿床的安全立法,2010年7月23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公布了一项新的消费品安全条例提案,该标准将在最终条例颁布日起6个月后生效。

新的婴儿床标准适用于婴儿床的生产商、分销商或合约销售商,儿童护理以及应了解婴儿床用法的其他人,租借、转租或将婴儿床投入商业流通的人员,以及公共住宿地的拥有者和经营者。

挑战

有关标准尺寸婴儿床的标准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提出一项对ASTM F 1169-10的修改建议,即在婴儿床的测试过程中, 无需将螺丝重新拧紧,以便测试能够反映婴儿床的真实使用状况。

有关非标准尺寸婴儿床的标准
委员会提出对ASTM F 406–10的六项修改:

1. 床垫支撑系统冲击测试
采用ASTM F1169-10标准中引用的加拿大标准测试要求替换ASTM F 406–10中的床垫支撑系统的测试要求。这一修改是为解决床垫支撑硬体和相关结构风险的问题。

2. 婴儿床侧栏测试
提案对非标准尺寸婴儿床标准中的侧面冲击测试进行了修改,使其与ASTM F 1169–10取得一致,包括增加了冲击测试的重量和次数,以及增加了栏杆/板条扭矩测试,这一测试是在侧面围栏冲击测试后扭曲每一根板条,以检查侧面围栏冲击测试是否削弱了栏杆/板条与围栏接合的牢固性,如果栏杆/板条与围栏的接合不牢固,可能会导致婴儿床产生使儿童陷入间隙而窒息的危险。

3. 可移动侧栏的锁定机构测试
修改了可移动侧栏的锁定机构测试要求

4. 结构测试的顺序
规定了非标准尺寸婴儿床的测试顺序

5. 新标准仅涉及非标准尺寸婴儿床
对涉及的产品范围进行了修改,新标准仅限于非标准尺寸婴儿床不包含有关游戏床和带网孔/织物侧面的产品。

6. 基本要求当中增加了对保存记录的规定
将ASTM F 406–10非强制性要求附录中有关保存记录的规定移至标准的基本要求部分。

上述标准中词语解释:

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和ASTM标准中,婴儿床的定义是为婴儿提供睡眠处所而设计的床。标准尺寸婴儿床的内部尺寸规定为:长52-3/8 ± 5/8英寸(133 ± 1.6厘米),宽28 ± 5/8英寸(71 ± 1.6厘米);而非标准尺寸婴儿床是指大于或小于标准尺寸婴儿床的婴儿床。非标准尺寸婴儿床包括超大、特殊、小型以及可擕式婴儿床,但不包括带有网孔/滑移式侧边、软质结构的婴儿床、摇篮、汽车床、婴儿提篮或婴儿睡篮。

美国国会提案禁止带有下拉式侧栏的婴儿床

除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提出的标准外,美国国会也提出两项议案,即HR 5386和S.3400,要求禁止在美国生产、销售、分销,或在公共设施中使用带有升降侧边的婴儿床。受该提案管制的产品,依据消费品安全法第8部分的规定,从该法生效日起将被视为受禁的危险产品。

上述法案中词语解释:

“受管制的产品”指消费品安全法生效日期或其后在商业流通领域中销售、为销售供商、为销售生产及分销的,或在酒店或日间看护中心等公共设施中使用的,或进口入美国的带有升降侧边的婴儿床。

“带有升降侧边的婴儿床”指至少有一侧可以上下移动的婴儿床,但不包括带的升降侧门的婴儿床,以及侧边整体固定但其部分可下折的婴儿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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