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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09年2月25日,中国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造商、进口商、零售商、售后服务商 和回收公司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负的责任。

根据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制造商和进口商应遵守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管理措施的要求,产品应采用无毒或低毒的材料。产品和/或客户手册中应注明有害物质的含量,以及相关的回收标志。不标注这些信息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将被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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