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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一、业务概述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时,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确认税款缴纳后予以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纳税人所报资料完整齐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确认税款缴纳后,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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