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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5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
  2.税控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
  3.防伪税控开具发票汇总表及明细表
  4.加盖开户银行“转讫”或“现金转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适用于未实行税库银联网的纳税人)
  5.《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6.《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7.《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8.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9.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10.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1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12.报送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代码清单》(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13.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14.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1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16.重点税源企业报表(重点税源企业)(一式一份)
  17.纳税人如果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用于抵扣税款的,应当报送录有抵扣发票信息的电子申报软盘
  18.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办理“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提供)
  19.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报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和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
  (5)确认税款是否入库(已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地区);
  (6)为增值税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办理防伪税控报税业务;
  (7)进行“一窗式”票表税比对;
  (8)“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的,按照规定处理。
  (9)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为增值税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办理税控IC卡解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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