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

010-6580408613520267395

离岸公司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财税管理 > 税务知识 > 正文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申请,录入系统,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章后交付纳税人。
  3.资料归档


上一篇: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务认定
下一篇: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 香港: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加连威老道100号港晶中心8楼805室
  • 电话:(00852) 23880707
  • 传真:(00852)23327070
  •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907A室
  • 电话:(010) 65804086
  • 传真:(010) 65804141
经营性网站备案中心 朝阳网络警察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360安全网站 中国文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