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

010-6580408613520267395

离岸公司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财税管理 > 税务规划 > 正文

纳税人多缴税款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失误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
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骗税、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上一篇:税务代理
下一篇:税收保全措施的种类
  • 香港: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加连威老道100号港晶中心8楼805室
  • 电话:(00852) 23880707
  • 传真:(00852)23327070
  •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907A室
  • 电话:(010) 65804086
  • 传真:(010) 65804141
经营性网站备案中心 朝阳网络警察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360安全网站 中国文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