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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

   一、业务概述
  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企业,可以在认定的同时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防伪税控企业已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出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申请受理、调查、许可。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通过系统调阅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信息;
   (2)审核《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 "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同时把填写好的《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交给纳税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5)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开具盖有 "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调阅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1)财务会计报表
   (2)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信息
   (3)增值税申报表信息
   2.实地调查
   通过实地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确实需要变更最高开票限额。
   通过以上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确定审批意见,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连同一份《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返还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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