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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股权信托的设立与治理架构解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一些民营企业家持有了大量的海外股权类资产,但同时这些企业家也遇到了诸如投资目标国的歧视性待遇、海外上市难、回中国投资手续复杂、多重税负等问题的困扰。就这些问题,我国港、澳、台的一些企业家已经通过设立离岸股权信托,探索出一些解决以上困扰的有效方式。因此,我国“走出去”民营企业可以汲取我国港、澳、台企业家设立离岸股权信托的经验,设立安全而有效的离岸股权投资架构。

  离岸股权信托的设立需要考虑的因素

  离岸股权信托的设立需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复杂,一般情况下除了股权信托能否永续存在,信托财产可否被债务人追索,其他法域的裁判是否能够被强制执行之外,还需要重点考虑以下三点因素:

  第一,设立信托的保密性。设立家族信托特别是股权信托是委托人非常私密的事情,他们一般会选取对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息保护非常充分的地区,虽然大部分离岸地纷纷与美国、欧盟国家签订了税收信息互换协议,但委托人通过在没有与美国、欧盟签订信息互换协议的离岸地或者自由港,如在新加坡增加设立一层子公司的方式可以做到信息相对隔离;

  第二,委托人的权利保留权。一般情况下,委托人需要保留对委托的股权的控制权。这种委托人保留了对委托的股权的控制权往往因为不符合信托的实质要件而不被英国信托法所接受。出于商业需要,离岸地信托法一般承认委托人的权利保留权。

  如开曼信托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了委托人对下列事项的权利保留或授予,不会导致信托无效:(a)撤销、变更、修改信托文件或者任何信托及由此产生的权利的任何权利;(b)预留信托财产收益或本金的一般性或特殊性权利;(c)信托财产中任何受限制的实体权益;(d)担任信托完全或部分持股公司的董事或理事(director orofficer)的权利;(e)对受托人做出有关信托财产取得、持有或出售的约束性指导的权利;(f)委任、增加或免除任何受托人、保护人或受益人的权利;(g)改变信托所适用的法律、管辖法院的权利;或(h)要求受托人仅在获得委托人或信托契约约定的人同意时方可行使其权利或裁量权,以限制受托人任何权利或裁量权执行的权利;

  第三,税收因素。对于未和我国签署双边税收协定以及给予我国税收优惠的投资目标国,可通过在与其有双边税收协定以及税收优惠的离岸地先设立股权信托,通过该股权信托持股的控股公司再对目标国开展投资,从而享受投资目标国与离岸地的相关税收优惠。

  离岸股权信托的设立程序

  设立离岸股权信托,民营企业家作为委托人可将自己的海外投资情况与需求告知精通离岸金融业务的律师或者中介机构,由律师或者中介机构根据家族财产的保护与传承、家族企业治理、税收筹划、慈善制度安排等各种因素进行权衡,做出选择适合的离岸地的建议,并帮助委托人搭建全面、精细的离岸股权信托架构。基本程序如下:

  第一,先由委托人在适合的离岸地设立控股公司;

  第二,该控股公司收购投资目标国公司的股份,或者出于税收与信息保护的考虑,在另一离岸地或自由港设立子公司来收购投资目标国公司的股份;

  第三,将控股公司的股权委托给离岸地的持牌信托公司,或者在持牌信托公司的辅导下建立私人信托公司(PTC),然后将控股公司的股权委托给私人信托公司。

  由于离岸地的公司法、信托法非常灵活,以上的设立程序也是非常灵活的,既可以对已经在海外有投资的股权资产进行事后的股权信托整合,也可以对将要进行海外投资的股权信托架构进行事先的筹划。

  VISTA法案的信托治理架构解析

  BVI的VISTA(Virgin IslandsSpecial Trusts Act)(2013年修订)法案非常典型,该法案在股权信托的治理方面设置了如下特殊制度:

  第一,对于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和权力进行了限制。VISTA法案规定公司股东若用其股权设立信托,委托人依然享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受托人直接持有股权,但不享有经营管理该公司的权利,因此也就豁免了受托人在信托中相应的谨慎义务;

  第二,股权信托的控制权归董事会。VISTA法案规定了ODRs(OfficeofDirector Rules),即“董事会规则”,允许在信托文件中包含谁可以担任董事或者选取董事的标准等条款,例如委托人可以规定董事可以由公司股东的家庭成员担任,或规定由某个指定的人或者专门的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的选任和撤职等。这种治理架构可以实现对家族企业财产的有效管理与保护,可以避免整个家族企业走向分家析产,可以集中整个家族的财富和人才进行投资和经营,使家族财富的积累效应变大;

  第三,设立股权信托的保护人。为平衡受托人被赋予极大权力的“任意信托”(DiscretionaryTrust)制度与受托事务日益复杂化而导致的委托人管理能力、承担信义责任能力不足的矛盾,离岸地法律允许委托人可以在设立保护性股权信托的情况下,设立信托“保护人”,“保护人”在家族成员不介入股权信托管理的情况下,有权利撤换受托人,对受益人权益提供保护。


文章标题:离岸股权信托的设立与治理架构解析

关键词阅读:离岸股权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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